•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行政管理

法制新闻报道稿件审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2-06-15 10:08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利用新闻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报道,是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制建设,扩大办案效果的重要手段,撰写法制新闻报道稿件。稿件既要讲究新闻性、可读性,又要注重真实客观、结构严谨,同时也必须考虑宣传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一方面要采取激励措施,调动全院干警撰写宣传报道稿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宣传质量,扩大宣传覆盖面;另一方面又必须慎重对待,注意内外有别,严格把关。为此,特制订以下办法:

  一、撰写稿件必须按照“案件审理到哪个程序,案件报道到哪个程序”的原则,严禁超越诉讼程序报道案件。凡涉及到各类具体案例的新闻或通讯报道,应由各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稿。

  二、凡根据本院内部的《镜湖法院简报》或专题报告中的材料改写的新闻、通讯报道,须经研究室领导审核。

  三、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或提到当事人真实姓名的,要慎重对待、严格把关,要尊重和维护当事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四、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有争议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上级领导机关或政法干警的案件,以及报道中含有对有关部门批评内容的稿件,须经各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阅同意,有重大影响的报道须经院长审阅同意。

  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内部参阅不予公开的资料,一律不准撰写宣传稿件公开发表,否则,按泄密论处。

  六、向新闻记者提供或介绍具体案件,要热情主动,但必须事先经分管院长同意。

  七、电视法制新闻片摄录报道适用本规定。

  八、凡法学理论稿件及文学作品,不需审核,文责自负。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