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民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值班场所
1、全院设一个总值班室和门卫值班室,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工作。
2、总值班室设在大厅(节假日设在法警大队),门卫值班室设大门的左侧。
二、值班人员、时间
1、总值班室的值班人员由在编干警担任,每天由各庭庭长带班和一名法警值班(时间为8:00-18:00)。门卫值班由聘用人员担任,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值班人员因公、因私不能值班时,应由其所在庭、室负责调换,并通知办公室。
3、值班人员名单排表由办公室负责。
三、值班职责
1、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认真负责搞好警卫和传达工作,确保审判大楼安全。
2、检查各庭、科、室门、窗、灯关闭情况,督促关闭大门、后门、车库;下班后,除来访群众和应急公务外,不准其他人员进入大楼。
3、准时接班。上岗后不得擅离职守,擅自调班,下岗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手续;必要时,可在审判大楼区域增设流动值班岗,负责维护大楼区域的秩序。
4、对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来院吵闹的应及时加以劝阻和制止。发现矛盾有激化等异常或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况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5、对来院联系工作的人员和来访群众接待要热情,态度要和气,主动询问来院事由,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和给予指导。对前来本院联系工作和办案人员应核对有关证件后放行。对亲友来访,须有接见人到场陪同并进行登记,而后放行。
6、对携带包等物品进院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对携带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出院的要主动询问,须凭签发的出门证放行。
7、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对外泄露院、庭领导及审判人员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和其他应予保密的情况。
8、维护门口秩序和车辆进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