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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2-06-15 10:10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了加强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有坚强战斗力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警容严整。

  2、司法警察的任务:

  1)、维护开庭审判秩序;

  2)、押解、看管人犯;

  3)执行经院长签发的拘传、搜查、拘留等任务;

  4)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法强制执行;

  5)制止诉讼参与人影响审判和妨碍正常工作的行为;

  6)本机关保卫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

  7)送达法律文书;

  8)国家法律规定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法警大队受本院院长领导,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管理。

  4、法警大队由大队长、政委、副大队长各一人,法警若干人组成。

  5、法警大队长的工作职责

  1)带领本队干警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上级法院及本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抓好本队的业务工作,确定工作重点和力量配置。

  3)主持召开法警队务会议,布置检查本队工作、警械警具的使用保管情况和总结工作,及时向领导报告工作。

  4)指派警员配合有关庭室执行公务。对多人化、单位化公然聚众阻挠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应及时报告院领导,并及时赶赴现场排除妨碍。

  5)组织本队的业务训练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法警队伍的业务技能和政治素质,逐步向准军事化管理过渡。

  6)接受和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副大队长应积极配合协助大队长履行  4)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7、法警的工作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2)熟悉审判业务,精通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

  3)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押解、看管、值庭、拘传、拘留、警卫等任务,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4)对采取措施的人犯、诉讼参与人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警惕性贯穿于工作的始终,监视制止被告人、诉讼参与人的违章、不法行为;

  5)维持好法庭秩序,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6)在执行强制执行时,维持好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7)主动做好机关和镜泉公寓的保卫工作,对少数无理取闹干扰办公的当事人要予以劝阻或采取必要措施;

  8)妥善保管和依法正确使用警械警具,不得将警械擅自借出和交私人使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9)严格遵守本院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10)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