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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印章“监印”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6-15 10:12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法院的监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院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公文须盖院印或院长印鉴的,必须附经有权签发人员签发的原件方可用印。

  二、监印人员应认真审查,发现下列情况不予盖印:

  1.原件严重差错:如无权或越权签发,文字有重大差错,文号差错等。

  2.副本严重差错:如格式差错严重,内容与正本不符,应装订而未装订等。

  3.开具的介绍信上,未填写介往单位、介绍人员姓名,在空白信笺纸上盖印却未经分管领导批准的。

  4.其他不予盖印的情况。

  三、外单位与本院联合行文须盖院印或院长印鉴的,必须经院长同意。

  四、需盖办公室印鉴的,必须经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需盖各部门印鉴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

  五、院印、办公室印鉴由办公室负责监印;院党组、院党支部印鉴由政治处负责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