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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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法院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遏止家暴效果明显

发布日期:2012-06-18 08:42作者:陶月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龙年春节刚过,本市妇女张某便来到受理她与丈夫黄某离婚案件的镜湖区法院,称黄某多次扬言要将其杀害,致其整日提心吊胆,不敢回家居住,故请求法院保护其人身安全。该院民一庭法官收到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核实,黄某虽无严重的暴力行为,但其威胁性语言及磨刀斧举动已造成张某恐惧,张某人身安全堪忧。为慎重起见,承办法官依法向黄某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对其进行批评、警示。慑于法律的威严,黄某连声表示不会再对张某进行暴力威胁,离婚问题听从法院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是近年来最高法院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在全国部分基层法院开始试点的一项司法制度,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作为全省首批试点单位,镜湖区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已有多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向该院提出保护申请。该院在发出裁定的同时,经向当事人教育警示,涉嫌家暴者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均有了深刻认识,暴力行为大为收敛。相关离婚案件或以调解离婚结案,或以撤诉和好结案,妇女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