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间,被告滕某因从原告元某处购买木屑而向元某出具了一张货款欠条。但事过两年,该笔货款被告一直未给付,遂成讼。庭审中,被告辩称之所以未给付货款,系因原告曾借其600条编织袋未还,编织袋的价值与所欠货款相当,两相抵消,其不应再归还货款。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居住异地,为避免其往返两地的诉累,庭审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通过先“背对背”、后“面对面”的调解方式,终于逐渐缩短了当事人间的差距,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给付了现金。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实际给付,仅用去七天时间,原、被告均对法院的办案效率及承办法官的便民态度甚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