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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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拖欠两年不还 调解当日即拿现金

发布日期:2012-06-18 09:07作者:吴贤佼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37上午,来自池州市青阳县的原告元某在法庭上拉着镜湖区法院速裁庭法官的手,连声感谢法官的公正与高效,让他终于拿回了被拖欠两年的货款。

2010年间,被告滕某因从原告元某处购买木屑而向元某出具了一张货款欠条。但事过两年,该笔货款被告一直未给付,遂成讼。庭审中,被告辩称之所以未给付货款,系因原告曾借其600条编织袋未还,编织袋的价值与所欠货款相当,两相抵消,其不应再归还货款。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居住异地,为避免其往返两地的诉累,庭审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通过先“背对背”、后“面对面”的调解方式,终于逐渐缩短了当事人间的差距,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给付了现金。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实际给付,仅用去七天时间,原、被告均对法院的办案效率及承办法官的便民态度甚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