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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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起诉索要购车补贴 销售商反诉其未付车款

发布日期:2012-06-18 09:13作者:丁曲梅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18月,市民王某将芜湖某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镜湖区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据购车合同返还其惠民节能补贴3000元。在起诉状副本送达的第二天,汽车销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称王某乃恶人先告状,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其未支付的购车款及利息6万余元。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称王某当日到4S店买车已是下班时分,选好车子后,汽车公司经理便陪同王某到银行转账付款,但未成功,于是经理又陪同王某到自助提款机上提取了现金6万余元。回公司后,经理将王某领到会计处付款开票,自己就下班了。会计以为王某已经通过转账方式付款,遂为其开具了购车发票。汽车销售公司向法庭举出电话录音,报案材料等证据并申请公司经理、会计、导购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王某事实上并未付款。王某则称其已于买车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购车款项,有汽车公司出具的购车发票为证。

日前,镜湖区法院已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汽车销售公司的反诉诉请。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