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小区配有室内游泳馆,该游泳馆由小区物业统一管理。在游泳馆闭馆次日中午,一八岁幼童脱离家长看护,翻越游泳馆外1.4米高的栅栏进入游泳池内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因之前物业公司曾在保险公司投保公共责任险并附加游泳池责任险,游泳馆的管理者物业公司在向幼童的父母赔偿后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时游泳池已闭馆,不在营业时间,而且物业公司在闭馆前没有放干游泳池的水导致幼童淹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拒绝理赔。物业公司几经交涉无果,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3月26日,此案在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就保险主合同与附加游泳池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与效力展开激烈辩论,保险公司依然态度坚决拒绝赔偿。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