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桂某持刀抢劫出租车驾驶员案,一审判处桂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我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桂某26岁,系本省六安人。去年流窜到芜湖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匕首,从
我院依照量刑规范化程序,对本案实行了“阳光审判”。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多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桂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中两起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桂某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依法作了前述判决。
宣判后,主审法官还当庭依法对被告人释明量刑依据:本案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确定基准刑起点是十年有期徒刑。确定宣告刑可判其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宽严相济”量刑原则,对其“自愿认罪”及“部分未遂”从轻情节,调节基准刑作出上述判决。通过判后释法,桂某当庭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