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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反应起讼争 法官调解促赔偿

发布日期:2012-06-18 11:22作者:王敏来源:镜湖法院简报2011年第7期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今年以来,我院民一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把调解作为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首选之策,同时,努力提升调解实效,追求“案结事了”的最佳调解效果。该庭近日成功调结的原告潘某诉被告芜湖市鸠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办案指导思想。

2010828上午,原告潘某在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接种了由被告上海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由被告芜湖市鸠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疫苗,接种不久就出现发热伴抽搐症状且逐渐严重。原告当晚被家长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疫苗反应、高热惊厥并住院治疗。上述情况经芜湖市鸠江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书调查诊断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热性惊厥)。原告家人对被告方一直未予赔偿十分不满。为了平息原告方的情绪,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但上海公司不认可自身有责任,不予任何赔偿。庭后,承办法官请原告家人到庭做调解工作,经辨法析理,原告方同意降低赔偿数额。随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上海公司,该公司被法官执着的精神所感动,遂同意调解。为了减少外地当事人诉累,法院将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传真给上海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后,又将正式调解协议邮寄给上海公司签字,同时将原告方的帐号一并寄出,方便原告方及时、快速得到赔偿。

案件调解后,双方当事人一致对法官的真情调解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