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锲而不舍克难案 情法交融促和解

发布日期:2012-06-18 11:55作者:肖雪梅来源:镜湖法院简报2011年第17期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对于镜湖区法院执行局的宣政国法官来说,近日却将一起非常棘手的“家务事”案件成功执结。

这是一起工伤补偿纠纷执行案件,案件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汪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名阳阳(化名),在孩子三岁时双方协议离婚,孩子随父亲汪某生活。2009220阳阳在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因工死亡,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70000元赔偿款给汪某,孩子母亲杨某知道此事后诉讼至法院要求对补偿金进行分割。后经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汪某应返还原告杨某赔偿款33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公告费9310元。判决生效后因汪某拒不履行,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调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某及其家人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在离婚后不再抚养孩子,未能尽到母亲的责任,故不同意分割赔偿金给杨某,而申请执行人则出具了其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非常强烈。承办此案的宣法官耐心地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但被执行人始终拒不履行,至协商未果。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拒不到法院来。考虑到被执行人与其母亲住在一起,而其母亲已经八十多岁,为避免刺激老人,宣法官决定不在被执行人住处实施拘留。在摸清了被执行人早上外出的活动规律后,宣法官于2011714日清晨,和几名法警守候在被执行人住处附近,在其外出时,将其带到法院。因其仍拒不履行,故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宣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协商,被执行人表示只能给付30000元,因双方差距太大又协商未果。

该采取的执行措施已经采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却未能查到,其所领取的巨额赔偿款去向不明,执行陷入了困境。宣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对于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执行,其领取的赔偿款670000元的时间也只有两年多,应当有履行能力,但其始终不交代该款的下落,有隐藏、转移该财产的故意,导致本案无法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得知案件移送公安后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宣法官不失时机,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前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的家属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该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日前,申请执行人来到法院表示感谢,给宣法官送上一面锦旗,上书:“清正廉明、执法如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