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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践行群众观点 改革完善法院工作

发布日期:2012-06-18 15:25作者:郑必宏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群众观点大讨论”

发言材料

 

 

 


努力践行群众观点  改革完善法院工作

郑必宏

 

群众观点,是指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群众的基本立场和态度。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也曾多次强调,要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牢牢把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法院工作的评判标准。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定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定为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把“公正、廉洁、为民”确定为人民法院司法核心价值观。我院作为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模范法院,牢牢把握上述指导思想、工作主题及司法核心价值观,深入持久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以践行群众观点、维护群众利益为工作标准和价值取向,以司法体制和法院工作机制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践行群众观点

1、顺应群众关于量刑均衡、透明的呼声,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由于我国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而现行刑事诉讼立法没有规定独立的量刑程序,长期以来,群众中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量刑或高或低”、“同罪不同刑”的议论始终不绝于耳。这种情况下,如何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规范和精细,同时避免所谓“暗箱操作”,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和公开透明,已成为法律实务界和广大群众的共识。200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法院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我院有幸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四家试点单位之一。承担量刑规范化试点任务后,我院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组织骨干力量赴外地前期试点法院学习取经,经过充分酝酿,在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两个方面制定了初步指导意见,并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毒品、交通肇事五类刑事案件中适用。2010年全国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范围,新增十个试点罪名,我院严格按照相关通知精神,扎实推进十五个试点罪名的量刑规范化工作。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各界群众普遍反映我院量刑更加公正、透明、规范、均衡,裁判文书说理性增强,上诉、抗诉率显著降低,案件质量有很大提高。2010年下半年,在全省量刑规范化试点考核中,我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得到了省高院领导的一致好评。

2、顺应群众关于规范缓刑宣告工作的呼声,庭审引入缓刑听证程序。长期以来,我国缓刑宣告工作不够规范、透明,被告人的捕前表现以及其被宣告缓刑后所在社区是否愿意接纳和帮教等情况往往不得而知,群众对此深感疑虑。为了深入贯彻刑法修正案(八),规范缓刑宣告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我院于20115月由分管院长带队组织多名刑事法官前往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学习取经相关缓刑听证程序开展工作。学习归来后,结合我区刑事审判实践,我院悉心制定了《关于开展缓刑听证程序、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目前,我院和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已就缓刑听证程序相关工作的开展达成初步共识:对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本区户籍被告人,法院在适用缓刑前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庭审前由区司法局负责通知并指导被告人实际居住地司法所开展调查工作,了解核实被告人家境状况、捕前表现,征求社区群众对适用缓刑的认同情况和评估意见,并就此在庭审中组织缓刑听证,以此来确定被告人是否适宜宣告缓刑。201197,我院在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庭审中首次引入缓刑听证程序,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悉,这在全省尚属首创。

二、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践行群众观点

1、顺应群众关于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的呼声,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为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2010年,我院按照市中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调解工作,建立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服务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学习借鉴“廊坊经验”,积极拓宽非诉调解渠道,认真搞好诉调对接工作,参与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1)搞好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接。一是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近年来,我院采取走出去(举办讲座)、请进来(观摩庭审)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有效指导。我们还依托在全区各街道设立的法官便民联系点,为基层人民调解员讲解《人民调解法》,指导社区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二是与进驻法院的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诉调对接工作。2009年,区司法局在我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进行诉前调解。2010年底,市法官协会与市老年学会又在我院设立了“夕阳红法律志愿者调解工作室”。我院立案庭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密切联系,对于适合诉前调解的民事纠纷,立案庭法官引导当事人先到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进入诉讼程序。

2)积极参与和配合全区社会矛盾大调处中心工作。2010年,镜湖区委、区政府成立了全区社会矛盾大调处中心。我院积极配合该项工作,派驻资深法官赴调处中心任职。为提高非诉人民调解的权威,我院还率先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对非诉调解协议的确认,提高了非诉调解的权威及公信力,确保了全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2010111该制度实施当日,我院便受理并办结全省首例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3)设立速裁庭高效便捷调处简易民事案件。为了贯彻“简案快办、繁案精审”的方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我院于20118月抽调专人设立速裁庭,并制定了《镜湖区法院速裁工作实施办法》。本着高效、快捷、便民的原则,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及时送达、及时调解、及时裁判。案件受理后,征得原被告同意并签署速程序选择确认书,承办人便可及时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目前,速裁庭审理方式已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4)试行专业巡回法庭调解制度。我院还积极探索建立与人社局、总工会、交警大队、住建委等部门在解决劳动争议、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方面的调解联动机制,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就近妥善解决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我院已在镜湖交警大队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一是及时就近受理和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二是指导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三是通过庭审和案例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源头上遏制道交案件上升势头。

2、顺应群众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呼声,积极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确立的,旨在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制度。2010年下半年,省高院选择我院开展试点工作,以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广。我院被确定试点单位后,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在辖区内整体、全面开展和推进这项工作,我院及时向区委政法委作了专题报告。区委政法委也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此项试点工作,就此召开了专门会议,并于20101027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法院对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的职责及处置措施,并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义务,使得全区各相关部门均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在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后,于20112月发出了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此后,又陆续发出两份裁定。前不久,我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工作得到了莅临我院调研指导的省高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在立案信访工作中践行群众观点

1、顺应群众司法为民呼声,提升窗口形象。为了让来法院诉讼的群众“少跑一次腿、少费一点心、少花一点钱”,我院立案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即收转材料、审查诉状、交纳诉讼费、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办理财产保全等环节,均在立案大厅一次性办妥。为了落实司法为民,我院采取了一系列便民措施:为来院群众提供休息座椅、书写台、饮水机等便民设施,以及复印、打字、传真等便捷服务,并免费提供格式诉讼文书;在立案大厅显要位置张贴《诉讼指南》、《诉讼收费范围及标准》等诉讼指引材料,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确保立案工作公开透明。对不懂书写诉状和申请执行书的当事人,给予耐心讲解;对于起诉诉求不明、材料不齐全的,主动释明指导;对一些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预约上门立案;对于外地当事人,采取电话咨询指导、邮寄材料立案等方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执行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及时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真正让“有理无钱”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2、顺应群众司法便民呼声,推行导诉服务。新的镜湖区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加,来院诉讼、咨询的群众日渐增多。过去由于缺乏专人指引,一些群众来院后无所适从,既耽误了自己的事,又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着“咨询有人应、诉讼有人引、案件有人查、法官有人找”的原则,我院于2008年在全市法院率先推行了导诉服务制度。根据《导诉工作规则》,我院在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每个工作日由中层干部轮流值班为群众提供导诉服务。导诉法官的工作职责是:告知或引领当事人及外来办公、办案人员到相关法庭和部门;帮助来院群众电话联系要找的有关领导和案件承办人;收转各类诉讼材料;对重要事项即时登记;实行首问负责制,即对来访群众提出的问询尽力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不属于自己接待范围的,引导或者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处理,不得推诿;向需要提起诉讼的群众给予适当的诉讼指导,告知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提示诉讼风险,并免费提供诉状等格式文书;指挥值班法警维护门厅秩序,劝阻和制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及哄闹法庭等不文明行为。我院实行导诉制度后,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保证了法院的审判安全和工作秩序,因而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并得到了上级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20094月,市中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到我院现场观摩导诉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我院的导诉工作经验在全市法院推广。

3、顺应群众司法关口前移的呼声,建立法官便民联系点。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谐司法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我院在全区12个街道设立了法官便民联系点,选派了包括分管院长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内的24名法官定期驻点履职。法官便民联系点的工作职责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法律问题;指导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为社区居民诉讼提供适度的指导和帮助;对社区邻里、婚姻家庭等纠纷进行诉前调解。法官便民联系点将司法工作关口前移,为社区居民就近提供司法服务,提前介入指导民间纠纷的调处,实现了诉调对接,有效整合了社区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等力量,使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密切了法院与社区的联系,成为构建和谐社区的新平台。

四、在执行工作中践行群众观点

1、顺应群众执行工作高效、规范、廉洁的呼声,推行分段集约执行机制。2009年,我院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推行了“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此机制改变了过去以执行人员为中心的一个案件从始至终由一名执行人员“一包到底”的旧模式,转而以执行环节为中心,通过多个执行人员的流水作业和配合来完成案件的执行。我院执行局按执行流程分别设立了启动调查组、执行实施组、结案监督组负责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通过分组,将执行过程中实施的不同性质的行为,配置到不同组别,由专门的执行人员来进行,在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也防止了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可能导致的腐败现象的产生。我院推行的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得到了上级法院的高度赞许,省高院《执行简报》上刊登了我院的成功经验。

2、顺应群众破解“执行难”的呼声,充分依靠群众,改善执行工作外部环境。为切实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 我院积极向区委政法委汇报,建立了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对执行活动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事项和涉及多部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院自身难以妥善处理的,通过召集相关部门协调、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充分运用党委领导、法院主办、多部门协助、全社会参与的执行工作新机制。此外,发挥镜湖区基层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网络的作用,通过与社区执行联络员的信息互通,畅通信息渠道,便于执行员及时了解被执行人居住和财产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展望未来,我院的各项事业任重道远,还有许多工作正等着我们去做。我们惟有坚持群众路线,践行群众观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