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理论实践 > 工作调研

镜湖区法院关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采纳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2-06-18 04:45作者:吴贤佼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镜湖区法院关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采纳情况的调研报告

吴贤佼

 

量刑规范化是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加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就我国而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自2009年下半年起,镜湖区法院在上级法院指导、区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近二年的量刑规范化工作实践,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存在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现就具体情况调研分析如下:

一、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具体情况

2009年下半年,镜湖区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五类案件共78件(镜湖区法院刑事案件全年收案332件),分别为:

案由

盗窃

贩卖毒品

故意伤害

抢劫

交通肇事

件数

37

17

14

6

4

2010年全年,镜湖区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共242件(镜湖区法院刑事案件全年收案355件)。

其中五类案件共计186件,分别为:

案由

盗窃

贩卖毒品

故意伤害

抢劫

交通肇事

件数

79

52

35

13

7

新增十类案件共计55件,分别为:

案由

诈骗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

妨害公务

抢夺

强奸

职务侵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非法拘禁

敲诈勒索

件数

20

9

7

6

4

3

2

2

1

1

另镜湖区检察院提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量刑建议1件。

二、量刑建议采纳情况

2009年下半年镜湖区检察院提起量刑建议案件共78件,涉及被告人108人,占全年起诉人数的15.4%。其中,量刑建议被我院采纳的人数为84人,采纳率达77.8%

2010年全年镜湖区检察院提起量刑建议案件242件,涉及被告人382人,占全年起诉人数的69.8%。其中,量刑建议被我院采纳的人数为291人,未被采纳的人数为91人,采纳率达76.2%

    以上数据可以说明,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提出已成为常态,我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比例较高。

三、案件上、抗诉情况

2009年下半年审结的五类案件,检察机关均未提出抗诉,上诉及改判情况对比如下:

时间

上诉案件数

上诉率

改判案件数

改判率

维持率

2009年下半年

13

15.7%

1

7.7%

92.3%

2008年下半年

17

18.9%

2

11.8%

88.2%

2010年全年审结的十五类案件,检察机关均未提出抗诉,上诉及改判情况对比如下:

时间

上诉案件数

上诉率

改判案件数

改判率

维持率

2010

39

14.6%

3

7.7%

92.3%

2009

56

20.8%

5

8.9%

91.1%

从统计数据看,与同期相比十五类案件上诉率、改判率均有所下降。2009年五类案件中,仅有1件改判案件(系因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在对刑期未作改变的情况下,仅将实刑改判为缓刑)。2010年十五类案件中,3件改判案件,其中1件系在二审期间因新证据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故减轻刑罚6个月;1件系因在二审期间被告人交纳全部罚金,且其户籍地社区出具证明愿意帮助对其社区矫正,在对刑期未作改变的情况下,仅将实刑改判缓刑。总体来看,量刑规范化实行以后,案件的量刑结果与传统结果之间实现平稳过渡,上诉率、改判率呈显著下降趋势,案件质量有所提高。

四、量刑建议取得初步成效

从数据统计可以看出,镜湖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公诉机关能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在思想上明确认识量刑建议是通过判前矫正的方式依法促进量刑公开公正,是对判决结果监督职能的前移。

    量刑建议的提出有效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升。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引入,不仅仅只是约束和规范乃至监督审判机关的量刑裁决,更是有效促进公诉机关办案水平的有力措施。此项工作的开展使公诉人的执法理念有了很大的转变,如在审查案件时不仅注重关乎定性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更加注重详细审查关乎量刑的诸多法定和酌定情节要素。量刑建议的判决采纳率较高,反映出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准确性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五、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未被采纳原因

在量刑建议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量刑建议忽视了个案的特殊性;有的量刑建议提出幅度过于机械;还存在量刑建议的刑种单一问题。如在近二年的量刑建议中,建议判处的刑种多限于有期徒刑,对拘役、管制刑的建议较少。

我院为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特对2009年、2010年审结的十五类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从中得出检察院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各种原因及比例情况,总结归纳如下:

原因1:法院和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认识差异(20095人、201043人)

在量刑过程中,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的适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比例适用各方面都存在认识的差异。每个案件承办人对案件都有自己的认知,因人而异,提出量刑建议时选择的量刑起点、基准刑、具体量刑情节的适用比例必然存在不同处,这也就造成检察院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不一致之处。

原因2:法院判决适用的量刑情节检察院量刑建议未予考虑(200910人、201030人)

法院判决适用的量刑情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时未予考虑,必然导致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情况,具体分为二种情况:

第一是检察院、法院案件承办人的法律适用认识存在差异导致量刑情节认定不同。如被告人的自首、立功、从犯等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认定,但在审判阶段法院予以认定,反之亦然。例2010161号邢厚俊贩卖毒品一案,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但我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故导致法院判决与检察院建议的结果不同。

第二是有些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出现,但在审判阶段新增。如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退赃等量刑情节。目前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多数被害人都在审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提起,故公诉机关不可能提出相关量刑情节的建议。

原因3: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不同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差异(20096人、20106人)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法院部分予以认定的情况。例2010167号王成江、王平盗窃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盗窃金额12500余元,数额巨大。但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其中二笔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从而降低了二被告人的盗窃金额,最终认定盗窃数额为6千余元,数额较大。故检察院建议对二被告人在三年以上量刑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处二被告人的刑罚在三年以下。

原因4:检察院量刑建议范围过窄(20093人、20108人)

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存在限定范围过窄的情况。例201052号叶宗贵、李克和盗窃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该案的量刑建议范围过窄,法院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调节基准刑的适用比例等环节有与检察院适用的不一致的地方,即导致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不符。故可适当放宽量刑建议的范围。

原因5:检察院未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幅度(20090人、20102人)

有小部分案件公诉机关没有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幅度。例2010101号万缘贩卖毒品一案,检察院量刑建议:被告人万缘贩卖冰毒一次一克,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院量刑情况如下:贩卖冰毒一次一克,根据我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我院确定量刑起点为三个月;确定基准刑同样为三个月。调节基准刑:被告人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计算后拟定宣告刑为2.7个月。最终宣告刑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该案即公诉机关未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

原因6:法院判决改变定性(20090人、20102人)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在判决时被法院改变,这种情况不多但也存在。定性的改变,必然会导致量刑建议不被采纳。例2010349号马鑫盗窃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窃取物品价值2520元,以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010年量刑建议未采纳原因比例图:

 

 

 

 

 

 

 


2009年量刑建议未采纳原因比例图:

 

2009年量刑建议未采纳原因比例图:

原因413%

原因325%

原因241%

原因121%

原因50%

原因60%

从比例图中可以得知,第12种原因所占比例很大,2009年为62%2010年达到80%。这一比例说明,法院、检察院承办人主要在法律适用认识、量刑起点、基准刑的选择、量刑情节的认定等方面有不同见解,认知因人而异,要求完全相同是不合实际的;另在审理阶段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也无法预见。第36种原因,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都可能碰到的,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罪名被法院改变情况客观存在。第45种原因检察院则可在今后提出量刑建议时予以改进。

六、几点启示

    1、量刑建议使刑事案件的量刑裁判公开、透明、有可预测性,约束和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和实现量刑公正、阳光司法,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严肃性,是对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缺陷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2、量刑建议权是刑事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既追求控诉目的的实现,同时也是通过控辩双方的量刑争议督促和提醒法院(法官)在量刑前充分考量,杜绝或降低量刑的随意性,监督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判决的公正、公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隶属于法律监督属性,而且是对审判监督的程序性的前移,弥补了抗诉权监督滞后的不足,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的又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

3、量刑建议立足于检察职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能之一。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不具有终结性和实际处罚性。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具体量刑意见,无论是定罪请求权还是量刑建议权,都只具有程序性意义,并不等同于量刑裁判,对被告人确认有罪和判处刑罚的决定权仍在法官的手中。所以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并不是对法官量刑裁判权的侵犯。

    4、量刑建议采纳率高低不能反映公诉质量。量刑建议采纳率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案件相关情况,但采纳率的高低并不能反映出公诉质量的好坏,不能一味追求量刑建议采纳率而忽略公诉权的本质。量刑建议准确度把握上的欠缺,是影响判决采纳率的最直接原因。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以往的侧重点是定性和依案件具体事实情节提出比较原则的刑罚幅度,部分公诉人就案件事实情节从量刑角度去审查判断、分析的能力不够,尤其对法定刑罚幅度内的量刑标准以及从轻、减轻或从重量刑的“度”的把握判断上,故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阐述上简单、粗线条,造成量刑建议准确性差、质量不高、判决采纳率不高。

七、结语

“公开、公正、公平”是我国当代的司法理念。量刑建议制度不仅有助于增强普通民众对于法官裁判的侧面知情权,更是寻找公诉权与裁量权连接点的有益探索。深入推行量刑建议机制的意义绝不仅限于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它还将为我国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改革提供契机,对于进一步明确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理顺检、法关系,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量刑规范化的工作是一项长远工作,是充满细节的工作,法院法官需要去不断发现探索,同时这项工作的开展需要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多方配合,还需继续践行。我院将继续加强与检察机关等单位的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化解问题,使得量刑规范化能够顺利推进,取得更好的效果。

                                  

 

0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