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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2-06-18 04:49作者:刘翔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镜湖区法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查报告

刘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与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我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坚持将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法,着力修复遭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定因素,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充分认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意义

近年来,我院通过对刑事审判实践的总结探讨,充分认识到了调解工作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要意义,从而统一了思想,自觉将调解作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矛盾纠纷的首选之策。

1、调解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刑事被告人因被羁押,可供赔偿的财产有限甚至没有什么个人财产,简单裁判常使被害人的权益落空,做好被告人亲属代赔的工作,促使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实实在在的赔偿。

2、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的最大意义在于,可以把原本势不两立的双方当事人相聚一堂,引导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把调解赔偿物质损失的过程变为缓和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通过被告人积极赔偿,当面认罪、悔罪,促成被害人谅解,从而在根本上化解矛盾。

3、调解有利于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处理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可以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当事人的亲友等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长期的审判实践证明,激活调解资源,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的处理,借助他们了解纠纷症结、容易贴近并说服当事人的优势开展工作,往往有利于减少对抗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4、调解有利于增进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理解和认同。很多案件的执行难和息诉难表面上看是当事人不服从裁判、不执行裁判,深层次的原因包括法院的裁判未能获得当事人思想上的认同。调解不但是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协商的过程,也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的过程。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法院可以同时向当事人解读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相互关系,宣传相关法律和宽严相济政策,辨法析理,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更多的理解和认同。

二、我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现状

12009年我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7件,其中调解结案24件,调解结案率64.8%

22010年我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9件,调解结案24件,调解结案率82.8%

32011年我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5件,已结案38件,调解结案31件,调解结案率81.6%

三、我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专人负责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需要审判人员不仅熟知刑事方面的法律知识,还得熟知民事方面的法律知识。针对这一特点,我院安排了一名原在民事审判岗位工作多年的审判员,并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这一类型的案件。合议庭里的陪审员既有退休老师,也有医院的医生,这从多方位、多角度为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确定合适调解方案。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首先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分清责任,再根据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不同确定合适的调解方案。 针对受害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往往过高的实际,严格审查其提交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基础上,审判员对责任进行分配,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正确计算出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实际履行。这些年我院都是遵循这一原则,所调解的案件100%得到了履行。例如:我院在审理曾强文故意伤害一案,在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要求曾强文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整容费等共计4万元损失。承办人接到该案后,经对原告人的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原告人提出的整容费无证据支持,且原告人有一定的过错,得到的赔偿与诉请有较大差距,生硬下判,案件虽然了结,但事情并未得到解决。承办人多次做双方的工作,最终曾强文同意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共计10000元,原告也放弃了不合理要求,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同时即时给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调解模式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调解模式:

1、面对面调解模式。对于因过失行为引起的犯罪案件、因家庭琐事、一时意气用事等民间纠纷引发的附带民事案件,可以适用面对面调解模式。

这类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因过失行为或某件琐碎小事而引发,双方当事人素无积怨,没有突出的矛盾冲突,有的甚至有比较特殊的关系,被告人往往会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其负罪感、悔罪意识较强,较容易主动向被害方请求民事和解,有比较积极的赔偿态度。而从被害方来讲,既然事已发生,无法挽救,只有在经济上作适当补偿,也就比较容易接受对方的悔罪。因此,对这类案件可以安排他们面对面进行协商,在庭审过程中和辩论结束后适时进行调解。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和法庭辩论,案件的事实已清楚,责任已分明,已具备调解的可行条件。此时进行调解,只要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并提出可行的调解建议,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例如:在审理罗金山过失致人重伤一案中,被告人罗金山与被害人是同在一工地打工的农民工,一晚双方在一起喝酒,酒后双方互相吹牛,拉扯,被告人一失手将被害人推倒,致被害人受重伤。被告人酒醒后非常后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但经济能力有限,只能赔偿医疗费。承办法官在了解双方的实际情况后,给被害人做思想工作,让其了解被告人家里的经济状况,以及被告人现在的困难,最后被害人同意被告人赔偿医疗费就可以了,被告人家属当庭给付了赔偿款,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法院也给予其酌情从轻处罚。

2、背对背调解模式。对于矛盾极大的民间纠纷案件、因暴力使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等附带民事案件,则适宜用背对背调解模式。

对于矛盾极大的民间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在犯罪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一方往往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一般不会轻易认输,更不会主动要求调解;而被害人则想借此机会好好报复,不愿接受调解。对这类案件进行调解时,不宜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接触、协商,而应轮流做一方工作。一方面对被告人进行法律、道德教育,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使被告人真心认罪服法。另一方面对被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伤害表示同情,但要其理解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要依法索赔,不能因为被告人受到了刑事追究而提一些不合实际、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甚至以此要挟被告人。例如:在审理王长江、郑奕红故意伤害一案,该案是由于被害人驾驶出租车突然急刹车,导致王长江驾驶的面包车险些撞上出租车,王长江非常气愤,下车与被害人理论,进而发生互殴,郑奕红见双方打起来了,下车去拉架,没想到被被害人打了一拳,于是郑奕红也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行列,最后被害人被打成轻伤,十级伤残,仅医疗费就有5万余元,由于被害人受伤的是脑部,还留下了后遗症。法院开庭时被害人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要求法院严惩凶手,不同意调解。针对这一情况承办人分别做双方的工作,使被害人认识到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使被告人认识到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是自己真心悔罪的具体表现之一。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长江、郑奕红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余万元,并当庭予以给付。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从而对被告人的处罚也实行了宽严相济,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想方设法力促达成协议,争取判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处理,被害方得到赔偿,可以安抚被害人亲属,化解双方家庭之间的仇恨,减少不和谐因素,取得最好的办案效果。因此,争取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处理是我们办案法官最大的心愿。结合案件类型、案情经过、案发原因、作案方式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不同类型的案例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承办人注重用亲情、友情的亲和力感动当事人,促使双方在民事赔偿顺利和解的基础上清除旧怨,重归于好;对于伤害等恶性犯罪案件,注重对被告人进行法律、伦理道德教育,促使被告人认识罪行并向被害方道歉,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指出被害人的过错,促使原告方做出让步等等。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被羁押在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参与庭前调解,多数被告人经济赔偿能力有限,此类案件的调解,更有必要借助关心被告人且有一定赔偿能力的其他人员的力量促成调解。 承办人还充分利用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朋友、民调组织等一切有助于案件调解的人员,讲方法、讲技巧、讲策略,力促当事人和解,争取让当事人在判决前拿到赔偿款,避免空判。如在审理杨耀鹏故意伤害案中,承办人在审理中发现,双方是因谈朋友问题引起口角继而引发刑事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基于上述原因,如果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杨耀鹏也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问题是杨耀鹏留下的电话号码已停机,无法与家属联系。承办人多方查找,找到了杨耀鹏的表哥,再通过他表哥联系到杨耀鹏的父亲,他父亲同意帮杨耀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杨耀鹏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杨耀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该款被告人杨耀鹏的父亲当庭给付。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

(五)庭外调解促和谐。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办人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首先通过了解刑事案件案情,弄清案件发生的原因、发展的过程以及案件发生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同时,详细了解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和被害方的生活状况;还要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具体问题,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例如:在审理金松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在医院治疗过程当中,没有注意收集和保留医院的发票,故无法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医院的病历证明被害人治疗是事实,且因治疗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承办法官在庭外就赔偿问题积极地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在耐心细致的劝说下,被告人金松与受害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最终被害人原谅了被告人,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金松从轻处理。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我院虽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调解率明显上升,但在具体工作中,做好调解工作仍有一定困难。主要表现为:

1、部分当事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从轻处罚”的误解。认为这和封建社会中的“花钱买刑”没有本质的区别,从而怀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有些被害人认为,既然是花钱买刑,被告人就得出大价钱,否则不予调解;而有些被告人则认为,既然花了钱,法院就得给予我一个较轻的处罚,否则就不愿意调解。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我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而不支持精神损失,但是在单纯的民事诉讼中却明确规定受害人因受到侵权行为的侵犯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可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求偿的范围要低于单纯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求偿的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求偿范围的双重立法标准,使得大量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却无物质或很少有物质损失的受害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这使得他们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设置多有怨言,这也是这些受害人调解积极性不高和不愿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因。有的受害人因得不到合理数额的赔偿根本不愿意与被告人和解,有的甚至放弃物质损失的赔偿,转而寄希望被告人能得到较重的刑事处罚。有的受害人为了能得到精神赔偿,故意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转而等刑事判决后寻求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缺失,大大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的成效。

 3、公安、检察部门工作不到位,使得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调解。现在针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制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不起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我辖区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公安、检察部门在处理一些轻伤犯罪案件时,没有及时对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而直接将被告人拘留或逮捕,使原本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得不到调解,激化双方矛盾,最终移送起诉,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压力,也给法院调解带来了困难。

五、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效果的对策

调解作为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对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故要构建一定的调解机制。

1、要树立正确调解理念。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就是要正确看待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一是重赔偿态度。我们在重视调解结果的同时,也应重视赔偿态度,不把民事赔偿数额与从轻量刑的幅度简单地挂钩,而是依据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确定。对于并不是真诚悔罪,只是想借此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不能仅仅因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给予从宽处理。二是调解不成不从重处罚。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但对于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进行判决,而不能以此为由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2、针对不同的具体案情,选择适当的调解方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具体案情千差万别,案件发生的原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等因素都会影响调解方法的选择及调解的预期效果。如何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当的诉讼调解方式就成为决定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因过失行为引起的犯罪案件、因家庭琐事、一时意气用事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适用面对面调解方式;对于因暴力使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积怨已久的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则适宜用背靠背调解方式。

3、明确划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合适调解方案。被害人有无过错直接影响到其所能获得的赔偿额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基础上,审判人员有必要对责任进行分配,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做被告人的亲朋好友思想工作,让其自愿代被告人赔偿,开辟解决被告人民事赔偿承担困难的新途径;合理确定调解方案。对接受调解并有履行基础的应当立即制订协议并即时付清赔偿款;对只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实行部分调解履行制,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被告人能承受的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不能承受部分实行分期支付或以判决的方式留待被告人有承受能力时再行执行,从而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审判人员要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法院判决一起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民事部分赔偿额无误,但下判后,原告人可能因为得不到被告人的赔偿而促使其上访,进一步激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甚至激化为原、被告两家人的矛盾。这样的判决只达到法律公正效果,没有达到当事人满意的社会效果,致使公正的判决又引发了新的矛盾纠纷。因此,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不能机械执法,孤立办案,必须做到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与化解矛盾纠纷并重,认真细致做好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既不放纵犯罪,又使被害人及时得到应有、合理的经济补偿,努力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使双方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实现办案的法律公正效果与当事人满意的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