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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经验介绍

发布日期:2012-06-18 04:52作者:陈永鑫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切实维护家庭和谐

——镜湖区法院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经验介绍

陈永鑫

家庭暴力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与人类文明进步潮流相逆,与当今人权保护价值观相悖,如不加以遏制,危害很大。为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稳定,目前,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20083月,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出台了《涉及家庭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并迅速在全国部分基层法院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省高院和省妇联向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专题报告,向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提出申请加入试点,以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广。20108月以来,我院作为省高院确定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法院,积极开展了这项工作。在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后,我院于20112月发出了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此后,又陆续发出两份裁定。可以说,我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工作已经有条不紊的开展起来,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开展试点工作为契机,推动全区统筹部署

我院自被确定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单位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部署了相关工作:先是积极响应省高院指示,派出专人到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广东省法院学习考察,尔后成立了以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在辖区内整体、全面开展和推进这项工作,及时向区委政法委打了专题报告。区委政法委也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此项试点工作,指派领导专门抓这项工作,及时召开了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于20101027日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项工作的意见》,向全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下发,该意见明确规定了法院对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的职责及处置措施,并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义务,使得全区各相关部门均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党委重视,区属各相关部门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我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我院作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实施单位,一是开展学习活动,掌握理论;二是通过办案积极宣传这一法律制度,逐步扩大影响。

二、以最高法院《指南》为指针,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家庭内部矛盾很大程度上比较排斥法律干预,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说法早已耳熟能详,深入人心。人们习惯于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公权力对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国外已实施多年的民事保护令在我国才刚刚起步。20085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下发了《指南》。《指南》的一个突出亮点便是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并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由此,“民事保护令”开始了在我国的实际运用。基于“民事保护令”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指南》为指导,积极探索和稳妥推进该项工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宗旨就是要着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在开展该项工作中,以权利保护为价值取向,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采取既谨慎又适当从宽的态度,大胆认定,积极实施。如当事人有报警等求助记录、病历材料、邻居或单位证明等材料即可考虑认定“家暴”事实的存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将工作尽可能做细,做到既积极推进,又扎实稳妥。

三、以婚姻案件为主要适用范围,大胆探索、积极实施

在做好一系列工作准备后,今年春节后,我们遇到一件可能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原告胡伟诉被告李泉芝离婚案),但该案是男方起诉女方要求离婚,女方在答辩中指出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承办人细心地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及时向庭长反映。经研究,我们认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无助当中,身心倍受摧残,这种危害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如何依法惩治和防范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广大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人民法院及全社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被告也有权申请适用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基于此,我们及时向该案件的原告即男方发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同时送达给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裁定发出后,效果良好,原告再也没有对被告动粗,最后双方心平气和地调解离婚。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后,我们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安徽法院网、芜湖日报、大江晚报等)积极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我院开展的这一试点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舆论氛围。

四、以思想教育为主要工作方式,促进家庭和谐

我们在实施反家暴工作中,始终牢记该项工作宗旨和目的是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而不是为反家暴而反家暴,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注意以适用反家暴裁定为契机,抓住机会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诉讼调解跟进,化解矛盾为本。在婚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本是一家人,却因暴力或其他争执导致水火不容,对簿公堂。鉴于原、被告双方可能有孩子等维系亲情的因素存在,形成割舍不断的联系,在被害人人身得以保护后,我们并不因为存在家暴行为而简单作出离婚判决。这样考虑的原因在于:被害人以后可能会对离婚感到后悔,想当初提起离婚诉讼只是想吓唬对方,或者想通过诉讼来挽救婚姻,如果法院快速判决离婚,草率解决他们的婚姻关系,不能彻底解决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的家暴问题,甚至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把家庭暴力重新推向社会。因此,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根据个案情况,在法与情的交织中,注重以亲情调解,用真情维权,而不单纯追求冷酷的制裁,努力做到:不论原、被告最终是否离婚,我们都努力化解施暴一方的暴力倾向,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正是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得当事人从思想上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从而主动改过,而不是被动接受。这一做法,使我们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起到以一警十的作用。今年5月,我院受理原告廖燕诉被告邰本国离婚一案,原告反映被告有家暴行为,我们视情发出了第二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承办人藉此对被告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就被告如何控制情绪、避免暴力进行了心理指导。此举对被告触动很大,被告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地作出改正,取得了原告谅解,最终双方和解、原告撤诉。

五、以制发反家暴裁定为手段,维护诉讼秩序

社会矛盾纷繁复杂,个案情况也不尽相同。有些案件当事人之间积怨甚深,矛盾较大,短期难以缓和,而反映到诉讼中,则是双方在各种问题上针尖对麦芒,斤斤计较,睚眦必报,导致法院审理案件难度加大,有的甚至难以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对这种案件,如果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我们便通过受理、制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震慑并教育有家暴行为的当事人遵纪守法,包括遵守正常的诉讼秩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6月,我院受理原告汪涛诉被告汪鑫离婚一案,该案双方积怨深、矛盾大,因被告拒不配合,财产评估鉴定等诉讼活动开展困难。由于被告有家暴行为,我们及时制发了第三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告知被告违反裁定及妨害诉讼秩序的法律后果,此举对被告产生了震慑作用。此后双方态度趋于平静,自觉配合诉讼活动(如鉴定)的正常进行。

六、今后进一步开展好此项工作的打算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仅依靠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要形成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说“不”的共识。为纠正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和丈夫打妻子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的错误认识,还需花大力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为此要积极通过媒体对预防家庭暴力司法措施进行宣传,在隐去涉案当事人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对家暴案件的司法救济进行报道,使更多的社会大众了解到家暴行为的社会危害,实施家暴是应受法律惩罚的行为,以及如何预防和正确应对家庭暴力,遭家暴时如何寻求帮助等方面的知识。积极的宣传工作,也能使这一制度的实施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进一步拓宽保护范围

我院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目前限于在离婚案件中适用。但社会现实是,其他相关案件也存在危害妇女儿童和老人人身权利的现实情况,我们可以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从单一的离婚案件扩展到离婚、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从而大大增强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只要当事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都应该予以保护,且保护期限应视情况掌握,没有必要在最长期限上做统一规定。另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应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抚养费的支付等多方面,且保护的手段应该多样化,针对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外地法院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拓宽思维,以更加有效的方法防止家庭暴力的产生。

3、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

预防和遏制家暴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与配合。为此,应以我区政法委专门文件为指针,积极探索并构建包括法院、公安、检察院、妇联、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内的多部门联动防家暴社会体系,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上狠下功夫。为保障该防家暴体系有效运作,及时总结经验,我院可牵头各联动单位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各部门在防家庭暴力中遇到的问题、采取的办法,对存在的现实问题加以分析、研讨,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使这项工作不断走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