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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总结

发布日期:2012-06-18 04:59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镜湖区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总结

 

镜湖区法院刑庭

 

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审判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我院有幸与其他三个兄弟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安徽省范围内试点单位。承担量刑规范化试点任务后,我院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组织骨干力量赴外地前期试点法院学习取经,并从2009年下半年起稳步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2010年全国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范围,新增包括强奸、诈骗、抢夺等十个试点罪名,我院严格按照省高院相关通知精神,扎实推进十五个试点罪名的量刑规范化。经过一年半的试行工作,我们取得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现将我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试点经验做法

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顺利完成该项任务,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精心部署,拟定分阶段实施方案,并积极稳步推进。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我院党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试点工作,成立了由院长李强国同志担任组长,分管院长晏行峰同志担任副组长,纪检组长、刑庭庭长、研究室主任为成员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报道工作。我院刑庭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推进和完善量刑规范化,努力完成试点任务。

2、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加大培训力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先后召开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动员会、刑事审判骨干专题座谈会,组织刑事法官对最高法院的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认真系统的学习。此外,我院还积极向兄弟法院学习、取经,组织多名刑事法官前往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学习先进经验。刑庭全体法官还前往郑州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量刑规范化培训班。通过学习和培训,我们的刑事法官较快理解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意义,熟悉了规范化量刑的程序,增强了完成试点任务的信心。

3、召开试点工作协调会,加强协调配合。鉴于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为搞好试点工作,2009年,我院在接受任务时首先向区政法委、区人大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汇报,积极寻求他们的支持;在市中院以及区委等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召开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协调会,区委、区人大及市、区两级政法机关的有关领导、业务骨干及我市部分法学专家、知名律师等与会,通过热烈讨论、深入交流,就相关事项达成共识。

4、结合审判实践,执行试点文件。以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和《程序指导意见》两个文件作为试点样本,按照试点文件规定的量刑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具体罪名的量刑意见以及量刑程序开展实证研究,结合镜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我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由市中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发文施行2010年,安徽省高院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我院刑事审判庭严格按照该实施细则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5、组织庭审观摩,强化示范效应。我院精心准备,选择了被告人邓邦贵贩卖毒品案按照量刑规范化程序和实体要求组织了庭审观摩。为扩大观摩庭的影响,我院邀请了省高院刑庭有关负责同志和我市政法系统有关领导、知名律师、法学专家及多家媒体记者到庭观摩。庭审结束后,又召开了庭审观摩座谈会进行研讨,及时总结经验。观摩庭的顺利开展对我院之后的试点工作起到较大示范作用。

二、试点工作具体情况

量刑规范化试点中积累数据非常重要,试点前的数据是拟定量刑指导细则的实践依据和参照数据,试点中的数据对于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尤其重要。为此,我院在试点准备阶段组织人员对以往所涉试点案件进行了梳理,得出准确数据,从而为我院制定量刑细则提供了实践数据。在试点推进阶段,我院在人员少的情况下,抽出专人负责试点案件的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对案件的每名被告人实行一人一表,制作量刑评议表进行细化,将全部量刑信息设定入表格中,量刑的增减幅度、量刑结果实行统一表格操作。

(一)收结案情况

2009年下半年,我院审理的五类案件共83件,其中盗窃案件39件;贩卖毒品案件18件;故意伤害案件15件;抢劫案件6件;交通肇事案件5件。

2010年全年,我院审理的十五类案件共268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75%。五类案件共计183件,其中,盗窃案件83件,贩卖毒品案件51件,故意伤害案件30件;抢劫案件13件;交通肇事案件6件。新增十类案件共计85件,其中,诈骗案件31件,寻衅滋事案件11件,妨害公务案件9件,聚众斗殴案件7件,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6件,抢夺案件6件,强奸案件4件,非法拘禁案件4件,职务侵占案件4件,敲诈勒索案件3件。

(二)案件上、抗诉情况

2009年下半年共试点五类案件83件(2008年同期90件),检察机关均未提出抗诉,上诉13件(2008年同期17件),案件上诉率15.7%(同期为18.9%),改判1件(同期改判2件),维持率92.3%(同期为88.2%),改判率7.7%(同期为11.8%)。

2010年全年共试点十五类案件268件(2009年全年十五类案件269件),检察机关均未提出抗诉,上诉39件(2009年上诉56件),案件上诉率14.6%2009年上诉率20.8%),改判3件(2009年改判5件),维持率92.3%2009年为91.1%),改判率7.7%2009年为8.9%)。

从统计数据看,与同期相比十五类试点案件上诉率、改判率均有所下降。2009年五类试点案件中,1件改判案件,系因被告人在二审期间全额赔偿,在对刑期未作改变的情况下,仅将实刑改判为缓刑。2010年十五类试点案件中,3件改判案件,其中1件系因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有自首情节,故减轻刑罚6个月;1件系因被告人在二审期间交纳全部罚金,且其户籍地社区出具证明愿意帮助对其社区矫正,在对刑期未作改变的情况下,仅将实刑改判缓刑。总体来看,量刑规范化试行以后,试点案件的量刑结果与传统结果之间实现平稳过渡,上诉率呈显著下降趋势,案件质量有所提高。

(三)试点成效

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开展后,我院的量刑活动更加规范,主要体现在:

1、审判人员的规范量刑意识普遍增强。通过对前期试点文本及安徽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学习,审判人员对基准刑、量刑步骤、量刑程序等有了清晰的认识,逐渐熟练掌握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量刑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2、较大程度地实现了量刑均衡。在量刑规范化试点过程中,审判人员首先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确保量刑不会偏离大方向;其次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从重的调节比例。这样既可有效地减少案情相同或相似案件的量刑差异,避免了量刑的不正当差异,量刑较为均衡。

3、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监督。传统的经验估堆既容易造成量刑结果偏差,也缺乏对量刑轻重的判断标准,而规范化改革使得法官的量刑过程清晰可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能进行量化分析,公众和相关监督机关也可据此判断量刑结果的轻重,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也能做到有章可循。

4、裁判文书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促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增强。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前的裁判文书在量刑说理部分基本一笔带过、不再详尽论述,对控辩双方来说只能凭判决结果来推定裁判原因。实施后,裁判文书中基本上均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行归纳、分析,并详尽论述采纳与否的理由,文书的质量确有提升。另一方面,裁判文书说理性的需要推动了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自觉地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5、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明显提高。量刑规范化之前,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案件的审理,由于对具体法律条文的不知晓,量刑情节、幅度不熟知,在合议时,往往是处于倾听的地位,参审积极性不高。量刑规范化试行之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有详细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作为参考,与案件具体情况相对照,使得人民陪审员更加了解法律的详细规定,可以提出关于案件更有价值的意见,对于定罪量刑的标准、量刑幅度更加心中有数,参审积极性明显提高。

三、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1、要进一步规范量刑情节证据的采集。虽然量刑公开集中体现在庭审阶段,但庭审能否取得好的效果,仍然依赖于侦查机关是否全面收集量刑证据以及控辩双方对量刑证据的全面举证、充分质证。而在试点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安、检察机关往往重视对构成犯罪基本事实的侦查、审查起诉,而对于一些关于被告人酌定从重、酌定从轻特别是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并不重视收集,从而制约了相关量刑事实调查和量刑辩论的开展。这一系列问题均涉及多个部门有赖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制定相关规范,自上而下地加以贯彻执行。

2、要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既是一种客观现象,也是正常的。导致的原因一般基于双方对各自掌握的量刑材料以及对刑法理解所提出的主张。但是,由于事关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当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不一致,特别是“轻提重判”时,往往会使被告人产生对法院的不满,从而引起上诉,这就要求法院在庭审中加强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也要求检察机关审慎地对待量刑建议。

3、被告人可能具有某种量刑情节,而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此种情况下法庭如何处理?最高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未作出规定,对此,一种做法是审判人员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将涉及的证据出示由控辩双方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直接提出此种量刑情节由控辩双方辩论。另一种做法是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阶段将涉及的证据出示由控辩双方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不再提出此种量刑情节由控辩双方辩论,而是直接认定。前者则涉及到诸多程序上的操作问题,合议庭是否要休庭合议,另一方面可能在审理过程中泄露判决相关内容;后者则避免前者的弊端,但其缺陷是审判过程的透明度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院在区委、区人大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在兄弟单位的大力配合下,认真细致地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可以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我院将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圆满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的任务。

1、充分保障和加强刑事审判力量,保证刑事审判队伍的稳定性、专业性,确保试行工作顺利完成。

2、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刑事审判效率,处理好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

3、加强庭审观摩常态化建设,全面推动量刑规范化活动的开展。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革工程,我们将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帮助下,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从制度上对法官裁量权进行规范,促使法官合理而审慎地行使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均衡的目标。

 

                                                                                         撰稿人:吴贤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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