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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2-06-18 05:00作者:林艳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镜湖区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报告

林艳

 

近日,根据省高院文件要求,我院对各业务庭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缜密的分析并认真总结,力求较为全面地反映我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境遇,以期能对上级法院进一步深入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有所裨益。

一、我院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

因为司法技术专业人才的匮缺等原因,我院至今未设立司法鉴定专业机构。从2005年至今,我院涉及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主要由芜湖市中院技术处统一收案和对外委托,中院技术处联系具体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刑庭一般是安徽省监狱管理中心医院,民一庭和民二庭的案子基本都是委托上海、南京等地的鉴定机构)。最近,为落实省高院召开的全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我院已设立专人(张翰,兼职)负责相应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登记、联络和移送等业务。

(二)对外委托费用

根据不同的项目,对外委托产生的费用内容不同。司法鉴定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鉴定费和实际发生的费用。鉴定项目不同产生的费用也有差距,当事人持鉴定机关出具的发票交纳鉴定费,有理有据,不存争议。实际发生的费用是指为了实现鉴定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辆的加油费、过桥过路费、用餐住宿费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之规定,由当事人承担,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评估/拍卖要求申请人预交保证金留存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如果评估/拍卖未能成行,中院就以此支付评估/拍卖费用。申请执行人此时不仅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还要遭受额外经济损失。

(三)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虽然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法院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但在实践中我院在保证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保持司法中立性,没有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的先例,均是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鉴定申请进行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提交中院申请委托鉴定。

(四)当事人不配合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是获取、审查、确认案件中的专门技术类诉讼证据的需要,对案件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我院未发生一起当事人不配合鉴定的情况(依刑法规定,当事人不配合鉴定,视为脱逃),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存在部分当事人拒绝配合鉴定的案子,主要是由于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会损害自身利益。法律对此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我院即依照举证责任的规则做出裁判。

(五)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诉讼法中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但鉴定人并无强制出庭的义务。实践中也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我院与鉴定人沟通协调后,以出庭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鉴定人出庭。总的而言,刑事诉讼的鉴定人出庭率高,而民事案件中则相对较低。

(六)鉴定报告(初稿)听证和送达问题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鉴定部门为保证鉴定结论公正客观,对医疗纠纷中存在争议的专业问题一般均会组织鉴定听证会,法院也会派人参加。但对鉴定报告(初稿)组织听证,我院尚无先例。鉴定报告由鉴定单位邮寄到我院,我院再对当事人送达。在庭审中当事人双方有权对鉴定报告进行询问、质证。

二、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多是法院内部共有的问题。下面将择其要者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委托、评估、拍卖费用高

个别案件的鉴定费及实际产生的费用比较高(刑事诉讼中的医学鉴定,挂号费为人民币2000元;评估、拍卖不果,由申请执行人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犹如雪上加霜),有时鉴定费用可能接近甚至超过诉讼标的额,当事人确乎难以承受,致使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鉴定,进而影响其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左右案件的实体判决,事关社会公平与正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鉴定周期过长

按照规定鉴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但从这几年实行对外委托鉴定来看,鉴定时限超过30天的比比皆是,超过60天的也不少。我院的一个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周期长达两年,一方当事人直到临终都没能看到鉴定报告。这样的效率不但影响了案件的审结也使诉讼当事人疲惫不堪。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难

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在工作中,法院只有靠承办人的人格力量与工作责任,及时而不断地主动与鉴定人及拍卖机构人员加强联系与协调,通过过问个案的形式来解决,缺少法定制约机制。

三、完善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下面主要对我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我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一)切实规范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

提请省高院及相关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鉴定收费标准,明确和规范因鉴定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支付。尽力减少鉴定费用,完善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现实救济。打官司已经是退无可退,不能让这些弱势群体在守护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门前因经济原因却步。

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尤其是对经济困难、标的额小、多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希望能够变通执行,建议可以暂时缓缴申请费用。

(二)充实《法院鉴定人名册》

对外委托鉴定事项包罗万象,《法院鉴定人名册》中的鉴定机构服务项目还比较单调,时有鉴定机构供不应求的情况(我市只有一家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建议省高院及相关部门核定一些服务项目不同又具备技术实力的机构充实鉴定机构队伍,逐步完善评估、拍卖及鉴定人名册。

(三)加强对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管理和监督

建议建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考评制度,完善奖惩机制。主要以:鉴定质量、时限运作、鉴定文书规范、鉴定人的培训、回避制度、出庭接受咨询、服务态度、当事人意见、接受监督情况等为主线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在辖区范围通报,并作为准入《名册》的参考。

(四)完善和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一要加强业务培训,纠正法官认识上的偏差,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非经当庭质证一般不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在立法上进一步细化、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强化鉴定人的义务,加强对鉴定人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获取经济补偿问题。三是加大法院审判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创造坚实的物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