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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12-06-18 05:01来源: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镜湖区法院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评估报告

 

区委政法委:

根据有关通知精神,我院针对近年来贯彻落实中发〔200819号文件,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等组织开展了自查自评。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情况

近年来,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廉洁、落实司法为民,我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819号文件精神,在上级法院部署和指导下,借鉴外地法院经验,不断开拓创新,开展了一系列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改革,推行了一些司法便民新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为了解决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监督问题,使量刑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我院作为首批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在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两个方面制定了初步指导意见,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毒品、交通肇事五类刑事案件中适用,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透明和均衡。二是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推行“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此机制打破以往执行案件由一名法官“一包到底”的模式,而是以执行环节为中心,通过多个执行人员的流水作业和配合来完成案件的执行,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同时也防止了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腐败现象的产生。三是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改革试点。我院被确定为全省法院系统唯一承担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改革试点任务的基层法院后,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研究制定了《审判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使得审判监督管理成为涵盖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评查、庭审观摩及裁判文书评析等内容的全方位、多视角的综合管理。四是实行导诉制度,落实便民举措。即在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每个工作日由中层干部轮流值班为群众提供导诉服务。实行导诉制度后,群众来院办事有了向导,院内办公秩序明显好转,不仅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也得到了上级法院领导的关注和赞赏,并在全市法院推广。五是搞好诉调对接工作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室分流案件压力、快速化解纠纷的作用和优势,试行与人民调解室配合调解制度;二是依托法官便民联系点,指派法官对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指导,或深入社区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诉讼;三是与区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非诉调解的权威及公信力,确保全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2010111该制度实施当日,我院便受理并办结全省首例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六是成立速裁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根据市中院领导指示,为了贯彻“简案快办、繁案精审”原则,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我院近期制定了速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成立了速裁庭,以期通过简便、快捷的方式审结案件。七是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方便群众及时就近妥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就近妥善解决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我院即将在镜湖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一是及时就近受理和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二是指导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三是通过庭审和案例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源头上遏制道交案件上升势头。八是开展缓刑听证程序,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为了深入贯彻刑法修正案(八),规范缓刑宣告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我院近期还出台了《关于开展缓刑听证程序、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通过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和实施缓刑听证程序,确保缓刑宣告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二、我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基本情况

2009年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我院有幸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省范围内四家试点单位之一。承担量刑规范化试点任务后,我院刑事审判庭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组织骨干力量赴外地前期试点法院学习取经,并从2009年下半年起稳步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2010年全国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范围,新增包括强奸、诈骗、抢夺等十个试点罪名,我院严格按照相关通知精神,扎实推进十五个试点罪名的量刑规范化工作。2010年下半年,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量刑规范化试点的考核中,我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得到了省高院领导的一致好评。

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后,我院的量刑活动更加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审判人员的规范量刑意识普遍增强。通过对前期试点文本及后期安徽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不断学习,审判人员对基准刑、量刑步骤、量刑程序等有了清晰的认识,逐渐熟练掌握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量刑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2、较大程度地实现了量刑均衡。在量刑规范化实行过程中,审判人员首先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确保量刑不会偏离大方向;其次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从重的调节比例。这样既可有效地减少案情相同或相似案件的量刑差异,避免了量刑的不正当差异,量刑较为均衡。

3、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监督。传统的经验估堆既容易造成量刑结果偏差,也缺乏对量刑轻重的判断标准,而规范化改革使得法官的量刑过程清晰可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能进行量化分析,公众和相关监督机关也可据此判断量刑结果的轻重,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也能做到有章可循。

4、裁判文书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促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增强。量刑规范化工作实施前的裁判文书在量刑说理部分基本一笔带过、不再详尽论述,对控辩双方来说只能凭判决结果来推定裁判原因。实施后,裁判文书中基本上均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行归纳、分析,并详尽论述采纳与否的理由,文书的质量确有提升。另一方面,裁判文书说理性的需要推动了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自觉地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5、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明显提高。量刑规范化之前,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案件的审理,由于对具体法律条文的不知晓,量刑情节、幅度不熟知,在合议时,往往是处于倾听的地位,参审积极性不高。量刑规范化试行之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有详细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作为参考,与案件具体情况相对照,使得人民陪审员更加了解法律的详细规定,可以提出关于案件更有价值的意见,对于定罪量刑的标准、量刑幅度更加心中有数,参审积极性明显提高。

6、服判息诉率上升,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统计分析2009年下半年审结的“五类案件”及2010年全年审结的“十五类案件”,与量刑规范化前同期案件作对比,上诉及改判情况如下:

五类案件

时间

上诉案件数

上诉率

改判案件数

维持率

改判率

2009年同期

13

15.7%

1

92.3%

7.7%

2008年同期

17

18.9%

2

88.2%

11.8%

十五类案件

时间

上诉案件数

上诉率

改判案件数

维持率

改判率

2010

39

14.6%

3

92.3%

7.7%

2009

56

20.8%

5

91.1%

8.9%

从统计数据看,与同期相比案件上诉率显著下降、改判率也有所下降。2009年五类案件中,1件改判案件,系因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全额赔偿,在对刑期未作改变的情况下,仅将实刑改判为缓刑。2010年十五类案件中,3件改判案件,其中1件系在二审期间因新证据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故减轻刑罚6个月;1件系因在二审期间被告人交纳全部罚金,且其户籍地社区出具证明愿意帮助对其社区矫正,在对刑期未作改变的情况下,仅将实刑改判缓刑。总体来看,量刑规范化实行以后,案件的量刑结果与传统结果之间实现平稳过渡,上诉率呈显著下降趋势,案件质量有所提高。

三、我院开展缓刑听证程序,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为了深入贯彻刑法修正案(八),规范缓刑宣告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我院于20115月由分管院长带队组织多名刑事法官前往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学习取经相关禁止令、缓刑听证程序开展工作。学习归来后,结合我区刑事审判实践,我院悉心制定了《关于开展缓刑听证程序、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阶段,我院和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已就缓刑听证程序相关工作的开展达成初步的共识,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在下一步工作中,对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本区户籍被告人,法院在适用缓刑前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庭审前由区司法局负责通知并指导被告人实际居住地司法所开展调查工作,了解核实被告人家境状况、捕前表现,征求社区对适用缓刑的认同情况和评估意见,后将意见反馈回我院,以此来确定被告人是否适宜宣告缓刑。

四、我院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基本情况

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我院在区划调整之初即制定了《镜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10月,我院又根据新的形势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镜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较为全面详尽地规定了我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任务(包括审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范围等)、审委会委员的职责、审委会议事程序等。此外,我院还要求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批表》,经由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后,交研究室登记,按序上会汇报。

五、我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情况

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审判权的同时,也确定了人民法院具有保障人民陪审员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我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一是保证他们享有与审判员同等审判权。包括审阅案卷材料的权利、参与案件调查的权利、参与开庭审理的权利和参与案件评议等多项权利,避免陪审员“陪而不审”,审判员“唱独角戏”现象的发生。二是保证人民陪审员有反映不同意见的权利。对于人民陪审员反映的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不同的意见,要求审判员高度重视,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讨论决定,不得忽视和懈怠。三是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经费的支出。我院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不断提高和落实有关补助标准。四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考核。我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从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方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五是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坦诚交流沟通,并为他们免费订阅《人民法院报》、《最新司法文件汇编》等法律报刊和学习资料,送阅《镜湖法院简报》,帮助他们及时获取有关法律知识,了解法院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