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理论实践 > 案例评析

被告人投案自首但系累犯应如何量刑

发布日期:2012-06-18 05:58作者:吴贤佼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被告人投案自首但系累犯应如何量刑

---被告人熊兆虎抢劫案

吴贤佼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0)镜刑初字第118号(2010413日)。审判长王受聪,审判员刘翔,人民陪审员李刚

[案情]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兆虎,男,1984429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火龙岗高山行政村。

20081028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熊兆虎与姚胜明(已判决)喝酒后至芜湖市天门山路龙都浴场洗澡。后姚胜明发现手机丢失并告诉熊兆虎。熊兆虎喊了同案人XX(在逃)与姚胜明一起寻找。在寻找过程中,碰到正欲上厕所的被害人杨祥保,三人遂称丢失手机系被害人拿走并强行带被害人至其包厢内查找。

在包厢内,同案人XX强行将被害人所有的三星牌黑色汉泰6001型手机(价值748元)拿走。熊兆虎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继而熊兆虎与姚胜明强行将被害人带至存衣处,从被害人处劫得现金530元,后姚胜明归还了100元给被害人。事后,被告人熊兆虎分得赃款200元。

2010221,被告人熊兆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审判]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兆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熊兆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兆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兆虎与同案人姚胜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存在区别,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兆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量刑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熊兆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步骤一:确定量刑起点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熊兆虎伙同他人强行将被害人的手机及现金拿走,且对被害人杨祥保进行殴打,但未造成伤害后果。据此,确定被告人熊兆虎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48个月)。

量刑步骤二:确定基准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时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熊兆虎伙同他人劫得财物价值一千余元,被害人仅为一人,故确定被告人熊兆虎的主刑基准刑仍为有期徒刑四年(48个月)。

量刑步骤三:确定宣告刑

1、        根据案件的相关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1)        被告人系自首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均未被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本案中,被告人熊兆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故决定对被告人减少基准刑的40%

2)        被告人系累犯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累犯,应当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罪时间的长短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增加基准刑的10%-40%。被告人熊兆虎于2004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8月刑满释放,200810月犯本案,被告人熊兆虎在释放后的第三年重新犯罪,故决定增加基准刑的20%

2、        拟定宣告刑的计算

综上,根据上述各量刑情节的分析,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累计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

基准刑调节后的拟定宣告刑刑期为:48×(1-20%=38.4个月。

3、        宣告刑的确定

合议庭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同案犯姚胜明的判决情况,在10%幅度内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为36个月,即有期徒刑三年。

综上,被告人熊兆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镜湖区法院刑事审判量刑评议表

 

案由

抢劫

案号

2010)镜刑初字118

被告人

熊兆虎

收案时间

31/3

羁押情况

羁押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简化审

审理查明的事实

20081028凌晨2时左右,罪犯姚胜明与被告人熊兆虎喝酒后至芜湖市天门山路龙都浴场洗澡。后姚胜明发现手机丢失并告诉熊兆虎。熊兆虎喊了同案人XXX(在逃)并与姚胜明一起寻找。在寻找过程中,碰到正欲上厕所的被害人杨祥保,三人遂称丢失手机系被害人拿走并强行带被害人至其包厢内查找。

在包厢内,同案人XXX强行将被害人所有的三星牌黑色汉泰6001手机(价值748元,本处及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拿走。熊兆虎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继而熊兆虎与姚胜明强行将被害人带至存衣处,从被害人处劫得现金530元,后姚胜明归还了100元给被害人。事后,被告人熊兆虎分得赃款200元。

2010221,被告人熊兆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

被告人熊兆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熊兆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属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兆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1、累犯;2、自首;3、坦白交待。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处刑,并处罚金

法定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起点

四年有期徒刑

基准刑

四年有期徒刑

确定宣告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量刑情节

规定幅度

确定幅度

   

自首

20%--50%

40%

 

累犯

10%--40%

20%

第三年犯罪

小计

48×(1--0.4+0.2=38.4

拟定宣告刑(月)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告刑

(分刑格)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主审人

王受聪

时间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