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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信息未消除能否顺利年检

发布日期:2012-06-18 06:05作者:刁智蓉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违章信息未消除能否顺利年检

刁智蓉

 

 [案情]

原告:龚仁铨,男,19435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15611-9室,皖BD6676号机动车车主。

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1125原告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纳车船使用税后,次日其皖BD6676号车在芜湖市清水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由于原告在被告数据库中有违章信息未处理,被告工作人员拒绝将相关手续交与原告,以致原告无法办理车辆年检合格标志。原告对被告不予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有异议,遂于2011128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责令被告依法对其所有的皖BD6676机动车办理年检手续。

[审判]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遂与被告进行了沟通,被告提出其拒绝为违章信息未消除的车主办理车辆年检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其一:2008101日起实行的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根据此条规定,原告在违章信息未消除前,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办理车辆年检;其二:公安部统一办理机动车辆年审的系统,车主不消违章信息,公安机关无法办理年审的有关手续。在该系统中,如果系统反映违章信息未处理,年审的选项是灰色,无法点击进行下一步程序,因此,不是公安机关不作为、不想为,而是无法为。

原告龚仁铨诉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机动车年审法定职责案,经过我院细致的协调工作,被告同意为原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年检手续,原告遂于20111230日撤回起诉,本院以镜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龚仁铨撤回起诉。

[评析]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适用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办理年检手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基础上又为车主增设了条件,即必有消除违章信息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这种增设的条件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应属部门规章,从法律位级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我国《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再者,机动车登记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我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了“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中增设的条件是违法的。

本案中,被告以《机动车登记规定》和网络信息无法登记为由,拒绝为原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年检手续,显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若被告在诉讼中仍拒绝办理,法院也会判决确定被告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二、长期以来违章记录没消除就无法通过年检,已为大部分车主接受,似乎大家也默认年检时就应当消除违章记录,大多数车主也习惯了按照这样的规定执行。但是这个问题争论由来已久。比较典型的就有2007年,湖北省荆门市八名出租车车主因违章记录未消除,被荆门市车管所拒绝办理年检手续,另外在深圳、山东、广州等地,也有不少因不能办理年检而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告上法庭的。但是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一致的,有的是原告败诉,有的是被告败诉。

就此问题,200710月,湖北省高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过《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20081117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行他字第20号答复湖北省高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在最高院答复后,各地法院应该裁判一致。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不消除违章信息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年检,这些给车主增加了很多风险。一是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二是个别车主因不消除违章信息也不年检,而未经检验合格且存在问题的车辆一旦上路是很危险的,安全隐患随时存在;三是一旦发生事故,未检验合格的车辆承担的责任会更大。

四、我们也要肯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在道路和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当前违章信息不处理涉及到的人员和车辆很多,不消除违章信息不予年检这一规定,确实在实践中为行政处罚得以执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与违章信息未处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因果关系。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条件仅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任何添加都是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对违章信息,车主应当自觉接受处罚、积极履行义务,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在为车主办理车辆有关的手续时,也要进行必要的提醒,提醒其接受相关的处罚。当车主不履行处罚义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这种程序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但是依法办事,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诉讼。

最后,我们在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要依法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提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不能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而将成本转嫁给车主,多倡导交通警察以纠违为执法重点的思想,毕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驾驶员和车主遵守交通法律,不能为执法而违法。只要大家都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知法守法,我相信,一定能实现交通管理维护交通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