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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在强制拆迁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2-06-18 05:52作者:宣政国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执行和解在强制拆迁中的运用

 

镜湖区人民法院  宣政国

 

当前,我们的国家正处于发展的转型期,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们的国家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城市化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对于征收土地和公民房屋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的规定尚不太完善,导致在拆迁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有的因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而引发上访。据统计,因拆迁而引起的上访案件占了上访总数的很大比例,也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又是法院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制拆迁案件最终都由法院来执行,所以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在维护社会的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达成协议后而不履行的被拆迁人有先予执行的权利;对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根据行政机关的裁决和申请,也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拆迁。

因为房屋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安居乐业的大事,往往牵涉到百姓敏感的神经。而现行的拆迁补偿的标准和安置方式是由政府制定的,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而无法主动参与到拆迁的过程中,其利益诉求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应有的保护,这就导致被拆迁人大多对法院的强制拆迁存在较为强烈的抵触情绪。

在拆迁过程中,有的拆迁公司的工作做得不太细致,对于拆迁政策也没有向被拆迁人交代的很清楚,宣传也不是很到位,当双方达不成协议时,拆迁公司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裁决,裁决之后被拆迁人仍不履行的,则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由于拆迁人的前期工作未能做好,这给法院后面的强制执行带来较大的难度,这些积压的社会矛盾需要我们法官直接去面对、去疏导,承办法官的人身安全可能都会受到威胁,而这也需要我们执行法官们付出更多的心血和智慧。

针对强制拆迁这一类的案件,由于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的情绪反应大都比较强烈,如果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则往往有可能造成被拆迁人的逆反心理,效果不一定太好,此时法院还是要多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然后对症下药,这需要一定是时间,而我们在这方面做得还有些欠缺。

如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经我院的行政庭裁定予以准许后,会立即移送执行局,而执行法官也必须于同日或次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张贴公告,限被拆迁人在几日内腾房,这其中没有太多的间隙时间。房屋拆迁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无疑是非常重大的事情,而用这么短暂的时间完成上述程序则显得过于匆忙,也显得对被拆迁人的权利缺乏应有的尊重。与被拆迁人沟通应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只有与他们交流、谈话,才能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思想状况,也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方案。故笔者建议,此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应在法院的主持下首先召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平等协商,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给予其说话的权利,以弥补拆迁程序在这方面的不足,让被拆迁人体会到权利被尊重的感觉,给被拆迁人一定的心理缓冲期。通过这些工作消除被拆迁人的抵触情绪,并从中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也为下一步的执行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在说服、教育、协商的工作无效后,再张贴腾房公告,给其一段时间限期腾房,并再次告知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虽然这样执行的效率有所下降,但因前期作了扎实的工作,也就为后面的强制执行作了一个很好的铺垫。对于涉及到公民像房产这样重大的财产权利,执行的程序设置应当要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应更人性化一点,不宜简单、草率。

经过努力,如能达成执行和解,将极大地缓解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缓解政府与被拆迁人的对立情绪,缓解被拆迁人与法院的对立情绪。即便最终没有达成和解,也让被拆迁人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也会减少其对强制执行的阻力,执法的效果较好。如我院的应后选法官在执行一起强制拆迁案件中,被执行人是一位盲人,因为其要求的拆迁补偿价格过高,导致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其对拆迁人和法院的抵触情绪都很大,工作很难做。应法官不是简单地将程序走过场,而是多次上门与他拉家常、聊天。在了解了其真实的思想状况后,对症下药,对其合理的要求,应法官将其转达给拆迁公司,尽量予以满足,对不合理的要求,则耐心地讲解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为达到最佳效果,应法官还请来了区残联的同志上门做工作。这令这位被执行人非常感动,认为法院、政府是真正为他的利益着想的,最后他与拆迁人达成了拆迁协议,使案件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所以对于拆迁案件,笔者认为执行阶段的协商应当是一个必经程序,强制执行应是在穷尽其他措施而仍不能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的,对于被拆迁人应有足够的耐心。而在我们实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拆迁人的工作做得还显得不够细致,有的案件只是上门送了一份执行通知书,没有与被拆迁人认真谈话,对于被拆迁人的思想、实际状况没有摸得很清楚,这导致在强制拆迁的现场经常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有的被拆迁人情绪非常激动,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法院的强制拆迁,有时就会使得法院的强制执行陷入被动的局面,这也是我们需要反思的地方。

目前在我们镜湖区成立了“司法强拆善后问题协调处理中心”,这是由区政法委牵头的由区法院、检察院、拆管办、残联、妇联、街道办事处等十几家单位组成的协调中心,专门对法院在强制拆迁以后被拆迁人不满意的案件进行协调处理。该机制在前不久启动运作,协调了几件强拆案件,笔者也参加其中一件案件的协调。该案件中被拆迁人对法院的强拆强烈不满,认为拆迁公司对其附属设施计算有误,应当算面积的而没有算,故在被强拆后多次到法院吵闹,该案件被列为协调的第一起案件。当被拆迁人来到街道办事处为此专门设立的会议室,看到十几家单位相关的负责领导来到会场倾听他的诉说时,心情是很激动的,这让他感到政府确实是关心他的,对其利益诉求也是充分重视的。几经周折,区政府对被拆迁人反映的事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承办法官到市档案馆翻阅了大量的档案资料加以核实,经过几次协调,最终认可了被拆迁人的意见,对漏算的面积予以补正,最终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结,被执行人也非常满意,社会效果非常好。这也证明了这种协调机制发挥了其联动作用,对于解决拆迁疑难问题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强制拆迁案件的执行中,确实可以探索类似的机制,以达到最佳的执行效果。但如果能从拆迁一开始,就能建立一种对话机制,给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一个平等交流的平台,对其利益诉求给予充分的重视。通过科学、严格、公开、透明的程序,让被拆迁人参与到拆迁的整个过程之中,增强房屋拆迁过程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则矛盾就有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至于积累起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也将使得法院的执行不再承载太多的负荷。我想,这才是解决拆迁问题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