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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过时效老人心不甘 入情入理做工作法院解纷争

发布日期:2012-06-27 11:57作者:林艳来源:镜湖法院简报2012年第13期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今年3月的一天年逾花甲老戴走进芜湖市镜湖区法院,称要起诉的“老东家”——本市某中学。老戴在原单位退休后不久就来到该中学当门卫,一干就是五年,他说此次状告学校也是迫不得已因为他之前已经向本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却以他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让他满腹委屈求告无门。无奈之下他找到了镜湖区法院,法院在审查了老戴提交的诉讼材料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经过审查案卷材料、庭审调查,法院终于了解了其中原委。

老戴原先是芜湖市某机械公司职工,2006年公司一次性买断工龄,通过支付补偿金的方式终止了他的社会保险关系,将老戴这一单独的个体推向了社会。但老戴坚持自力更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了上岗再就业,成为某中学的门卫,一天24小时吃住在学校,有需要时会修修课桌椅、门窗。能找到这个新东家,虽然每个月工资只有500元,社保得自己缴,老戴也是心满意足的。老戴与学校的合同是一年一签,后来,老戴向学校提出希望学校能解决一下社保,学校也多次口头允诺会对此给予他补偿。对此他一直心存期望,但2011630日合同期满后,学校没再和老戴续,也未对这些年应为老戴缴纳的社保给予补偿。老戴不,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未曾想仲裁委不予受理,理由是老戴20101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隔近一年半后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申请时效。

那么,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明文将社会保险纠纷列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将“退休的劳动者向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列为劳动争议范围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是国家为维护劳动者权益设定的强制性规定,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问题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劳动争议一年申请仲裁时效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设定为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时设定时效条款,实质上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创设了时效利益,由劳动者承担超过时效的不利后果,这一条款如果无条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恐怕有失公允。如本案中的老戴,客观上对时效法律规定不清楚,主观上对学校这一正规教育机构怀有天真的信任,其中还夹杂着传统文化中的“端着人家的饭碗怎么好撕破脸面”的情感因素,如果硬性适用时效法条,不仅损害劳动者利益,让薄弱的劳动者为不诚信的用人单位埋单,从根本上也损害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精明”的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自己强势的市场地位,迫使为生计奔波的劳动群体敢怒不敢言,等到他们不得不或敢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又以超过了仲裁时效为由而推脱责任,长此以往,社会保险制度将成一纸具文。

所以怎样才能不违背法律条款的规定,又做到公正断案、为民司法,情与法的权衡让承办法官内心十分纠结。后分管院长了解到相关情况,主动与被告中学联系,辨法析理于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强制性义务,在学校已经为除原告以外的其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单单没有给原告缴纳,于理不合。于情,老戴为学校服务五年,没功劳也有苦劳。经过分管院长承办法官坚持不懈做工作,学校终于同意了老戴的部分诉讼请求,双方的劳动争议最终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