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某最近比较烦,他与别人共同承租营运的车辆前年出了交通事故,虽然自己不是事发时的驾驶人,也不是车主,但在车主王某承担了相应赔付责任后,却被王某告上了法庭。日前,镜湖区法院就该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交通事故损失十四万余元。
王某所有的出租车挂户于芜湖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营,2010年1月1日,原告王某将其车辆租赁给被告李某和案外人孙某营运,双方为此签订了《出租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明确约定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的剩余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2010年10月2日,案外人孙某驾驶该车发生多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后,原告为此次事故共支付给伤者交通事故赔偿金十一万余元,另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扣划芜湖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三万余元,该款已由原告王某支付给该公司。
王某遂依据双方签订的《出租车租赁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损失十四万余元。被告辩称其不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赔偿责任应由案外人孙某承担。法院调解未果,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作出前述判决。目前,李某已就该案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