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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忘登泣告 逝者子女怒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2-08-15 07:25作者:王敏来源:立案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芜湖某广告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按约在报纸上刊登逝者亲属泣告,逝者子女孝心未能表达,怒将广告公司告上法院。日前,该起人格权案双方当事人在镜湖区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被告广告公司返还广告费,在报纸上向原告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事情源于2012年7月3日,原告左某母亲因病去世其母生前系九华山出家的僧人,有许多弟子,为了能让其亲朋好友及弟子知晓其去世。7月4日,左某委托朋友王某前往芜湖“大江晚报”刊登泣告,被告作为晚报广告经营者与原告磋商了泣告内容,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广告公司收取王某广告费850元。双方约定7月5日登报。后被告将稿样传入报社后,报社要求登泣告必须有死亡证明才能刊登。被告工作人员因未留王某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王某,使泣告未能按期登出致左某亲友不知道左某母亲出殡、火化时间,错过了向逝者遗体告别的机会。事后亲友指责左某办事草率,使左某及家人陷入深深的精神痛苦。左某为此多次向广告公司交涉,因对责任承担、道歉内容、赔偿内容未能协商一致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返还广告费850元;在本市报纸上向其及家人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为了能妥善处理好双方的争议,法官庭审前即组织双方调解,分析双方责任,并悉心给原告释明人格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在做通双方工作后。还当庭为双方协商道歉的具体内容。为了能让双方矛盾彻底解决,督促广告公司按时刊登,及时化解亲朋好友对左某及家人的误解,法院还建议在调解协议中增加违约条款并得到双方认可

最后,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广告公司返还左某广告费850元,并在调解后五日内在大江晚报刊登书面道歉内容,赔偿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如被告不按时刊登,被告赔偿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