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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 一方大量举债

发布日期:2012-08-22 17:50作者:刘翔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一方起诉离婚  一方大量举债

法院认定属个人债务自行偿还

妻子冯某在丈夫艾某起诉离婚后大量举债欠下巨款,债主金某某以共同债务名义将两人诉至法院。8月22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冯某个人债务无需艾某共同偿还,遂判决冯某偿还金某某借款20万元,驳回金某某要求艾某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29日,艾某以双方长期分居为由,向镜湖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某离婚。冯某收到诉状副本后,于2010年12月20日,向金某某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10天。借款到期后,冯某归还了借款25万元,余款2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判决艾某与冯某不准离婚。判决后冯某一直未回家与艾某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再次起诉离婚,直至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判决艾某与冯某离婚。因冯某未能归还剩余借款,金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艾某与冯某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艾某认为该债务不存在,其与冯某从2010年2月起就一直分居,该笔借款发生在离婚诉讼阶段,冯某的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某与冯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冯某理应及时还款。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冯某与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笔借款发生在两人离婚诉讼阶段,夫妻感情已处在破裂边缘,且在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未生活在一起,直至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判决两人离婚。故冯某所借款项用于两人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的盖然性(法律用语,即可能性)较小,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冯某向金某某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故认定冯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与艾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