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市场规律 兼顾历史缘由
——镜湖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8起房屋租赁纠纷
这些当事人是该院受理的8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部分被告。原告芜湖某置业有限公司,系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对国有房屋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的国有企业,各被告系原告所辖门面房的承租户,但他们还有个特殊身份——企业改制的下岗职工。上世纪90年代芜湖市国有企业相继改制,为解决部分职工再就业问题,相关部门将涉讼的位于芜湖市北京路的市直管公房(门面房)以低廉的价格租赁给部分下岗职工使用,由其自收自支。涉讼的八起案件有六起是多被告案件,最少的几人,最多数十人,他们共同承租房屋,房租均摊,收益平分。时过境迁,物价飞涨,但是房租一直维系在较低的水平,与市场规律明显背离。今年5月,原告将各被告诉至法院:解除原、被告房屋租赁关系;被告搬让出租赁房屋并赔偿原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让之日止的租金损失(按照评估的房租标准计算)。
被告方应诉后,情绪十分激动,认为自己是企业改制的牺牲品,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且认为原告按照商品房租赁的市场价对房租进行评估所确立的新租金标准明显过高。原告亦不愿让步,认为历史原因虽存,但不能影响自己依法行使房屋经营管理和收益权。考虑到上述案件系群体性纠纷,开庭前,三位承办法官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差距大,致使调解未果。
开庭审理后,速裁庭又集中组织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每次调解均将双方的差距缩小。终于在三位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自愿降低诉请的租金标准,被告方也愿意适当涨租,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原、被告还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各方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