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镜湖法院在审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过程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和怨气满腹的当事人,承办法官并未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多方联系、独辟蹊径,终于找到了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这是一起由前两起案件引发的连环案,案件所涉位于我市东郊路的一处房产,原系原告吕女士与被告高女士之兄高先生共同共有(1997吕女士与高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双方对该房产未作分割), 2008年4月1日,高先生在吕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产出售给其妹高女士,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吕女士遂向镜湖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2月,法院判决高家兄妹间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双方未依判决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没想到被告高女士竟然以上述房产为抵押物向某银行借款18万元,双方就该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高女士未能依约还款,致银行诉至法院。2012年7月,法院判决确认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可以以该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高某所欠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吕女士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遂将银行与高女士诉至镜湖法院,要求确认高女士与银行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对案件基本事实梳理完毕后,法官感到,本案不能机械地就案办案,既要保护银行的抵押权,也不能损害吕女士的共有权。法官多次与原、被告联系,寻求各方利益平衡点,以期制定出更加合理的调解方案。当法官了解到案涉房产已经拆迁,但拆迁款尚未结算的情况后,及时与拆迁办取得联系,多次到拆迁公司了解该房产的拆迁安置政策,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案涉房产由原告吕女士、被告高女士共有,各占50%产权;高女士所有的50%产权的拆迁价款用于抵偿法院判决确认的其所欠银行的全部债务(包括相应诉讼费、执行费),不足部分(初略估算所剩无几)由吕女士补足。吕女士所有50%产权的拆迁价款可以提取现金,亦可以选择享受安置政策。最终,该案的处理结果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