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法院在一起因承揽合同材料价款约定不明而导致的诉讼中,根据市场调查结果,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13844.86元及逾期利息。后被告提起上诉,经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起承揽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原告某装饰公司从事门窗制品经营,被告
开庭过程中,被告对双方的承揽关系无异议,但辩称合同中“PVC塑钢窗的单价”是指所有材料门窗单价,结算表中被告签字仅是对使用面积的确认,对各种材料的单价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诉请工程款120万元数额有异议,扣除已付款其只需另支付20余万元即可。
庭审后,承办人梳理案情,原、被告争议焦点为工程款的数额如何确定?玻璃门窗、防火窗、钢化玻璃材料的价格如何确定?是否应与PVC塑钢门窗价格一致?
后承办人前往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调查各类门窗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芜湖市建筑业协会、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工程造价信息》记载,合同签订期间芜湖市场上防火窗单价为650元/㎡、钢化玻璃(型号12厚)单价为110元/㎡、普通安全玻璃(型号5厚)单价为35元/㎡。
承办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仅就PVC材料的门窗价格予以约定,对于玻璃门窗、防火窗、钢化玻璃的价格均未明确约定,但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其他特殊玻璃须按市场价补玻璃差价”,且在原被告双方核定的结算单中,被告对上述各材料的使用面积予以认可,庭审中被告对使用材料的规格亦未予否认。原、被告均认可玻璃门窗单价与PVC塑钢门窗价格一致。原告现主张防火窗单价620元/㎡,钢化玻璃差价以20元/㎡计算,上述价格均低于芜湖市场上同时期同类型材料的价格,故对原告诉求上述门窗材料单价予以支持,并以此计算出工程总价款。扣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本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
该案争议是由于承揽合同约定不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其他门窗材料的使用,但未予以补充约定,导致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依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同时期同类型材料的行业指导价,从而确定本案讼争材料价格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