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2年6月某日,王先生驾驶一小型轿车沿芜湖市银湖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至某银行门前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时,车上乘客李小姐开车门,与刘师傅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师傅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副驾驶李小姐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王先生、刘师傅无责任。
当日,刘师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额叶脑挫伤、右侧枕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后经鉴定刘师傅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师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小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9万余元。
因本起事故副驾驶负全责,庭审中各方分歧较大,保险公司辩称其在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小姐坚称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万)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称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家属行为偏激,要求保险公司将其垫付医疗费直接赔付给自己,且不同意调解。
为使案件妥善解决、化解矛盾,承办人于庭审后多次协调,努力缩小各方差距,最终使得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师傅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被告李小姐垫付的费用亦在案件中一并处理,各方得以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