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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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诚意促调解 巧结物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1-16 15:22作者:雷潇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年来,商业住宅的大量增加带动了物业服务行业的新兴,但我国的物业公司属于舶来品,服务质量欠佳、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普遍存在。同时,部分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动辄拒缴物业费的行为也欠缺理性。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关于服务与交费的矛盾时有发生,大量物业服务合同案件涌向法院。芜湖市镜湖法院受理的一起物业纠纷案件中,被告李某是芜湖市某小区的住户,因为拖欠物管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庭。法庭上原告物业公司称,被告于2006年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的义务,被告却从2008年起不肯按时交纳物业费,多次催要无果,公司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991.92以及违约金。被告李某辩称,自己是因为家中被盗,损失大量财物,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没交物业费的。对于被告的“事出有因”,物业公司都承认,但认为这和拖欠物管费是两个法律关系。法官在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耐心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理性认识矛盾纠纷。一方面,法官着重向涉诉物业公司释明其对小区保养、保安、保洁等方面的所应尽到的义务和所负的职责,并向其提出加强管理、规范服务的整改建议。另一方面,法官也向业主解释了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尽的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提高了业主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业主的法律认知。最终,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法官提出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物业纠纷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平息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成为审判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全部通过判决途径解决物业纠纷,法院负担过大,同时法院的判决也并不能完全达到彻底平复社会矛盾的效果,而法院调解是我国在当前社会中解决矛盾的一大特色,这种较判决而言更为缓和的解决纠纷方式能够更好的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