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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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入账 两“蛀虫”受罚

发布日期:2013-01-22 14:02作者:钱相龙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镜湖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贪污案件,被告人李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和六年。

被告人李某系某国有企业芜湖分公司的经理,因个人投资集装箱卡车、茶餐馆以及开矿等业务,急需资金,遂要求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张某帮助以公司名义借款12万。借款利率为月息三分,张某对李某谎称月息六分,以期赚取息差。李某收到借款后,将之用于个人投资。因投资失败,李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张某迫于还款压力,遂向李某提出让贷款人起诉公司,让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李某表示同意。后张某聘请律师,以贷款人的名义起诉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二人均隐瞒了借款归李某个人使用这一事实。后法院判决公司归还他人借款共计12万元。

法院认为,李、张二人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名义借款1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并通过诉讼手段使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