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因一时冲动而砸坏取款机的被告人陈某一审被判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查明:2012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芜湖市徽商银行人民路支行使用ATM自动存取款机时,因ATM机出现故障将陈刚的10元钱吞掉,陈某拨打服务电话解决未果,一气之下用砖头将ATM机的屏幕砸坏。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了银行1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已作出了赔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