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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叫停首例公民违法代理

发布日期:2013-01-23 17:23作者:汪晓强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原告晋某诉被告晏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晋某在起诉时委托其朋友杨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今年1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规定,认为其不具备代理资格,依法不准许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镜湖区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首次作出了不准许当事人所谓的“朋友”,在没有相关组织推荐函的情况下出庭参加诉讼,开创了芜湖市否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资格审查的第一例,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相关指导性文件作出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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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新《民事诉讼法》针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制定时,公民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公民代理人自身不懂法、无理缠讼、影响庭审、承诺包打赢、乱收费等问题,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删除了随意性较大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同时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参加诉讼必须有书面推荐函,进一步完善了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