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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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家卖假药 一同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1-28 17:24作者:钱相龙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124,镜湖区法院对一起销售假药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一家三人均被判处刑罚。

镜湖法院审理查明:201010月,被告人晋某在一次医疗器械展销会中结识了一自称谷某的男子,后该谷姓男子多次向其推销廉价的肉毒素。晋某为了营利,多次从谷姓男子处以每瓶约30元的价格购进兰州衡力、MEDBOTOXA8budysport等品牌的肉毒素,并让其妻栗某通过快递方式以每瓶60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全国多家美容整形医院1500余瓶。医院则以每瓶600800元不等的价格(个别医院售价甚至高达每瓶1800元)销售给消费者。晋某还授意其子晋某某向淮南、阜阳等地美容院销售上述不同品牌肉毒素100余瓶。经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鉴定:晋某所销售的肉毒素均系假药。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晋某一家三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栗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