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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连环追尾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发布日期:2013-10-30 17:31作者:雷潇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27月,汤某驾驶车辆在一交叉路段行驶时,与杨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出险后,汤某通知了投保的芜湖市某保险公司,随后将车辆拖至修理厂,为此支付施救费1100元。因保险公司没有对车辆进行定损,因此汤某委托安徽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自己的车辆进行了评估定损,其结论为原告车辆损失68255元,评估费4000元。此后汤某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始终不予理赔。故汤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7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有异议。据了解,本次事故中,还存在另一辆车与涉案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即三辆车连环追尾,不是二辆车追尾,所以本案原告的损失不应该由己方全部承担。

法院经过调查,确认涉案车辆是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小型轿车发生连环尾随碰撞事故,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弋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对前车(轻型货车)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小型轿车)对原告车辆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处进行投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理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原告履行理赔义务。同时,事故发生后,原告对车辆损失价值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了评估,该评估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应予认定,而评估费是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同样理应赔付。至于被告辩称的本次事故中是三辆车连环追尾,原告的损失不应该由被告公司全部承担的意见,因原告车辆是在被告处投了商业车损险且不计免赔,被告理应根据车损险限额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由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在本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