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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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肇事男子得到谅解获免刑

发布日期:2013-11-13 12:56作者:孙玲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首起运用刑事和解特别程序依法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13516201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皖B85947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长江中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杨家门水厂路段,与沿该路段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受伤,后经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报警,积极救治被害人。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自愿真诚悔罪,被害人家属表示愿意和解。考虑到被告人马某之前表现一直很好,没有不良犯罪记录,而被害人家属也愿意接受被告人的道歉,在法院主持下,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案发后自愿真诚悔罪,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上述情节,镜湖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和解程序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特别程序,是指通过办案单位让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长期以来,公诉案件被认为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追诉犯罪的诉讼,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精神、物质方面的损失的补偿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刑事和解就是要在国家追诉犯罪的前提下,允许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和解的,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同时也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得以抚慰,从经济上得到一定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得化解矛盾,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也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