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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到手窗户竟遮半,意料之外维权当如何?

发布日期:2013-11-20 11:13作者:陈文超来源: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09月,刘女士至某开发公司售楼部,看中其一地块办公楼的户型,刘女士注意到该户的销售彩图中,窗户外面的屋顶空地上,东西方向各标注了一个空调井位置,便咨询了销售人员,当时得到的答复是:日后会在空调井里安装空调,但不会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这才使刘女士吃了一颗定心丸,放心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12月到了收房的日子,刘女士赶至现场傻了眼,其所购房屋窗外的正对面安装了一组空调机,硬生生的将房屋窗户的视野挡住了一半,期盼已久的房屋真可谓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让人大跌眼镜。

事后刘女士与开发公司多次协商,但该公司始终拒绝将空调机组移机,有苦难言的刘女士于20132月,一纸诉状诉至镜湖区法院,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给出公正的判决。承办该案的王法官,经过现场勘验、向相关部门咨询,并将所测量的数据与标准尺度规范逐一进行对比认为:首先,购房者购买期房时,通常可以了解的信息包括如小区环境、绿化率、周边配套设施等。本案涉及到的室外空调机组安装位置纠纷,未牵涉到其他楼层业主,属于个别情况,超出了购房者普遍认知,开发商往往也会忽略掉这些隐形缺陷,对消费者造成隐瞒,本案中空调机组安装的位置严重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开发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将这一隐患主动明确告知,但却没有,直接左右了刘女士当初的购房决策,造成今天的纠纷。第二,因预售的是期房,最初的设计没有合理的规划统筹,直接影响到这一信息未能及时反馈给购房者,因而销售部门给出了室外空调机组的安装将不会对刘女士所购房屋造成影响的肯定答复。故该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购房合同。

承办该案的王学忠法官认为:市场交易行为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否则将为自己的不当违法行为担责,尤其是房屋买卖,牵涉数额较大,交易双方应当仔细确认核实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另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开发商须履行通知义务的约定中留有大量的空白项待双方自行约定,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可针对有疑虑的部分,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并将不确定的事项写进购房合同的条款中,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