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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人变更 对外经营责任难逃

发布日期:2013-11-25 20:45作者:雷潇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原告系经营酒水的安徽某贸易公司,2011111,原告与被告芜湖某文化公司签订了一份《酒水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酒水。合同期限为2011111日起20121031止,同时约定未及时付款,应承担所欠货款的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订立后,原告持续向被告供应酒水,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给付货款。2012123,被告与原告结算了20128月份前所欠货款64080元,并由被告工作人员出具欠条一份,并注明一个星期内付款;同日,被告与原告以对账单形式结算了201289月份所欠货款计42968元,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之后,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给付所欠货款,引发本案诉讼。

庭审中,被告辩称,本公司的实际承包经营人已经发生变更,201211月,现承包人从原承包人手中盘下该公司,原告所主张的货款是公司原承包人与原告之间发生的业务,被告对此不知情。同时,按照承包转让协议,原经营承包人经营期间所负的债务应由原经营承包人负责清偿,不应由公司现经营承包人承担原告主张的债务。

法庭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酒水购销合同关系,有双方之间的《酒水供货合同》等为证,对此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当时的工作人员出具的货款欠条和对账单,载明了被告欠原告酒水货款的事实,因本案被告就此未提出相反证据,故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目前已经变换的经营承包人是否对公司过去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从合同关系上看,原告是按照与被告公司双方合同的约定向该公司供应酒水,故本案债务系被告公司的债务,而非实际经营承包人的个人债务,公司内部承包人变换系该公司内部调整,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当然,被告现今的承包人在履行本案债务后,可以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原承包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