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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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间再次醉驾,被拘六月罚四千元

发布日期:2013-12-16 16:52作者:钱相龙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醉驾案件,被告人佘某因两次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3627晚,被告人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行驶至本市长江中路与冰冻街交叉口路段时与皖BJ810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交警当场查获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期间,佘某不思悔改,再次无证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在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反映其无视法律,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虽然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不予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151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频频发生,如该案被告人佘某这样法律意识淡薄的驾驶人并不鲜见。“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口号不应只停留在口上,应当铭记于心。心存侥幸、无视法律,也许带来的就是不幸,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