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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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开车门不注意致人受伤,法官调解双方言和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3-12-16 16:56作者:孙玲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在本市镜湖区赵家村附近,因打开停放路边的汽车车门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至此的张某(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后双方为此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并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王某用拳头多次击打张某的脸部、胸部等处,致使张某全身多处受伤。经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获悉被告人和被害人是门口的邻居,且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已在本院另案诉讼。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承办人多次通知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共计八万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对民事诉讼进行了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某本院依法判处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