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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举证漏洞多 法官调查案分明

发布日期:2013-03-15 16:11作者:雷潇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1年,浙江某公司承建了芜湖某酒店的装饰工程项目,该公司项目部员工朱某向李某联系购买一些建筑装饰材料,并口头约定供货达五万元时即予结算货款。李某按照朱某要求,于当年45月间向工地发送了数十吨水泥沙子加气砖等装饰材料。201110月,李某去项目部结算货款时,才发觉该公司已将朱某遣往他处,李某电话联系朱某,朱某却以现已不在项目部为由拒付货款,李某追要货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诉称:截至2011527,共计送货价值达45300元,因为供货值一直没有达到约定的结算货款的数额5万元,所以朱某未支付货款,只是出具了一张“欠条”。李某当庭提交了“欠条”原件以及发货码单15张。庭后,法官在整理证据时发现发货码单上的供货值应为6030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45300元,于是法官立即召集原被告,进行第二次开庭。李某及其代理人在第二次庭审中承认,由于诉前沟通不够、诉讼准备不足,在起诉及举证中出现漏洞。事实上,在2011511,供货价值已经超过5万元,朱某于2011520日前后支付给原告1.5万元的货款,并就剩余的45300元货款出具了“欠条”。至此,在法官的细心调查下,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才得以理清,根据双方举证情况,法官做出了最终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属于非常典型的拖欠货款纠纷,法律关系也很简单,但是因为原告及其代理人的疏忽,极有可能导致其诉请不被支持的结果。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一定要谨慎、仔细,通过举证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呈现出来,避免出现因为粗心大意而无法主张权利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