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陶某以合肥绚丽装饰有限公司法人的名义与同庆楼芜湖赭山路店签订装饰合同,后陶某雇佣宋某等三十余名工人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陶某共欠宋某等人十万余元工资,宋某等人多次向陶某讨要工资未果。
2012年1月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进行调查,责令陶某支付所欠工资,但陶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镜湖法院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终于为自己的恶意欠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相关链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