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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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问题 错将物业作被告

发布日期:2013-03-27 11:20作者:桂佳立来源:立案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日前,镜湖区法院在受理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赔偿诉讼时,发现原告混淆了房屋买卖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均列为被告。经立案庭法官耐心释法,原告终于撤回了对物业公司的起诉。

祖某和陈某20086月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到当年12月交房的时候,发现该房屋的主体存在质量问题,随后二人找到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反映,但两家公司相互推诿,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2013年,祖某和陈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两家公司赔偿因房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各项损失。法官在审查诉状的时候发现,该案件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房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房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合同关系应当分别起诉。在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是由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应当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约定起诉开发商违约责任,而物业公司并不是该合同的一方,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原告起诉物业公司是没有道理的。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最终两原告撤回了对物业公司的起诉,只起诉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案属于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是由于原告混淆了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导致错误的将物业公司纳为被告。这也提醒我们办案法官,在审查立案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理清案件中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当原告不理解的时候,要向他们阐明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其改正,避免立错案件致使当事人的诉求无法得到充分实现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