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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认识

发布日期:2013-03-27 11:15作者:柴丽丽来源:立案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311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述两条规定并未出台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追溯到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及第三百三十七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方式所作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可理解为是对施行担保物权的民事程序配套规定。

实践中法院如何受理审理此类案件,值得探讨。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对待此类案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管辖法院只能是“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当事人依法选择其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证据材料:(1)主合同;(2)担保物权合同;(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能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其次,立案庭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并依法登记立案的时候,编立“民二特”字案号。

第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费用按件收取。

第四,审理中法院在对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材料审查的时候,可以对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是否存在等相关事实进行职权调查,并不限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则裁定予以支持;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裁定驳回申请,可表述为:驳回申请人某某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