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法院如何受理审理此类案件,值得探讨。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对待此类案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管辖法院只能是“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当事人依法选择其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证据材料:(1)主合同;(2)担保物权合同;(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能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其次,立案庭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并依法登记立案的时候,编立“民二特”字案号。
第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费用按件收取。
第四,审理中法院在对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材料审查的时候,可以对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是否存在等相关事实进行职权调查,并不限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则裁定予以支持;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裁定驳回申请,可表述为:驳回申请人某某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