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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部分切除 患者状告医院

发布日期:2013-03-29 15:39作者:丁玉婷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子宫部分切除  患者状告医院

镜湖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患纠纷

 

因安徽某医院手术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肖某子宫部分被切除。双方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肖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至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6万余元。

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均申请对肖某的伤残等级和医疗行为的参与度(专业术语,指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进行鉴定,并各自签订“自愿接受鉴定结论”的申请书,后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22月鉴定所作出原告伤残等级为六级,医方过错度为50%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作出后,被告不服,认为原告的子宫为部分切除,但鉴定结论依据的法律条款为全部切除的条文,故申请重新鉴定。考虑到肖某子宫切除后身体和精神状况均不佳,而鉴定时间过长本已让肖某家人颇有怨言并几次上访,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法院未准许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为了消除医患双方的怨气,弥合分歧,法院不厌其烦地做矛盾化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与调解,近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7万元整。目前该案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