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小学生课间嬉戏致伤残 究竟谁之过?

发布日期:2013-03-29 15:42作者:丁玉婷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学生课间打闹嬉戏,本是稀松平常的事,却因小涛的无心推搡导致小鹏伤残,201210月,小鹏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涛及其父母和他们就读的A小学诉至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要求被告小涛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A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通过庭审查明:小鹏小涛均系芜湖A小学学生,2012511上课铃响后,小鹏在一楼处推了小涛一下后往二楼跑去,小涛紧跟着追上去,并在二楼拐角处推了小鹏一下,致小鹏左胳膊肘碰到楼梯扶手受伤。经芜湖市中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踝间骨折。2012824安徽阳光司法鉴定所对小鹏的伤残作出十级的伤残评定。

《侵权责任法》只是规定了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承担补充责任,但并未对管理职责作出具体的界定,故A小学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另外,本案的原告先推了被告一下,过错在先,因此原告应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是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

针对该案件,民一庭法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部分法官认为A小学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在事发前的主题班会上特别强调了不要在走廊上打闹,因此已经完全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40%的责任,另三被告承担60%的责任。但与此同时,也有法官认为,尽管A小学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毕竟事故发生在学校,老师未完全尽到看管职责,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原告自身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合议庭考虑到原告本身存在过错,判令其承担40%的责任,A小学对于上课铃响后这一时间段的管理尚不够完善,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被告小涛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故判决小涛及其父母承担50%的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