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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奔波终得偿 一纸感谢诉衷肠

发布日期:2013-04-16 09:23作者:林艳来源:研究室、执行局、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感谢信

近日,镜湖区法院院长郑必宏收到“老熟人”郑老汉的一封信,信中脉脉叙述近年来他与法院“打交道”的种种经历,表达了对法院及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所体现的公正、为民、廉洁司法职业精神的认可。

2002年至2005年期间,陈某从郑老汉处借款共45万元,因未按期归还,20067月郑老汉诉至镜湖区法院,后法院判决陈某归还郑老汉本息计4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郑老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对陈某位于华盛小区18幢的房屋进行拍卖。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陈某于2005年向市房管部门提交将上述房屋全归其所有的伪造的离婚协议书,将共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取得了两份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楼上下各一套),继而利用这两份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95万元的贷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郑老汉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因此遇阻中止。20074月,郑老汉以房管部门颁发给陈某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镜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年10月,法院判决撤销了颁发给陈某的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郑老汉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房管部门撤销陈某、某银行对上述房屋共同设定的抵押登记行为,并注销所颁发的他项权证。200910月,法院判决撤销该他项权证登记。

尽管郑老汉打赢了一场民事官司和两场行政官司,但银行对上述房屋中陈某所占份额仍享有相应的权利,且该银行与陈某的借款纠纷已在市中级法院另行诉讼过程中,故此时的郑老汉对前景并不乐观。为早日实现郑老汉债权,镜湖法院对该房产先后组织三次拍卖,均流拍。郑老汉遂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的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日前,镜湖区法院执行局向郑老汉下达了以物抵债的裁定。虽然考虑到银行的债权,以物抵债的只是上述房屋中的部分产权,但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郑老汉享有这份权利,让奔波多年的老人心中那块长期悬着的石头终于落地。兴奋不已的郑老汉以写感谢信、送锦旗的朴实方式表达着自己的感激之情,字里行间流露出他对众多经手办理他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法官们司法为民情怀的衷心感佩和高度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