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答辩称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特别约定了驾驶证过期作为免责事由,本案事故发生时,何某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保险公司不应理赔。而何某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约定免责事由的保单材料当中,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而是由他人伪造,遂要求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法官查阅了案卷,发现何某申请鉴定的签名与其诉状等其他材料中的签名的确有较大差异,很有可能并非本人所签。针对何某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被告代理人承认该签名确实有可能为他人代签。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文字鉴定耗时长,费用也几乎达到了原告请求的保险赔偿金的一大半,而现在被告初步认可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鉴定。于是原告自愿放弃了鉴定,同时,被告也表示愿意承担大部分保险赔偿金。最终,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