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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签名起疑云 法院调解双方皆欢喜

发布日期:2013-04-16 09:12作者:雷潇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21025,市民何某驾车在造船厂东大门附近与李某的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相应部位受损。在交警协调下,何某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支付李某维修费450元。随后,何某自己修车也花费了2800元维修费。何某在芜湖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便拨打了报险电话,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何某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答辩称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特别约定了驾驶证过期作为免责事由,本案事故发生时,何某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保险公司不应理赔。而何某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约定免责事由的保单材料当中,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而是由他人伪造,遂要求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法官查阅了案卷,发现何某申请鉴定的签名与其诉状等其他材料中的签名的确有较大差异,很有可能并非本人所签。针对何某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被告代理人承认该签名确实有可能为他人代签。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文字鉴定耗时长,费用也几乎达到了原告请求的保险赔偿金的一大半,而现在被告初步认可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鉴定。于是原告自愿放弃了鉴定,同时,被告也表示愿意承担大部分保险赔偿金。最终,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