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镜湖区法院首次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盗窃案

发布日期:2013-04-16 09:18作者:张震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415日,镜湖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楚某某等四被告人十一年至四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案是关于审理盗窃案件新司法解释施行后镜湖区法院法判决的首例盗窃案。

经法院查明,楚某某等四被告人自2012728日至同年85日期间,以租赁汽车、盗窃汽车为作案工具,驾车流窜至本省芜湖市、马鞍山市、巢湖市、铜陵市等地,盗窃摩托车等,并将盗窃来的部分摩托车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2012811日,被告人楚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其余各被告人先后投案自首。案发后,从被告人楚某某处追回赃物汽车一部、赃款9200元;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追回赃款241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2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为5千元—2万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幅度为3万元—10万元,但根据201344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调整为3万元—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幅度调整为30万元—50万元。镜湖区法院遂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