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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家庭风波不断 镜湖法院定纷止争

发布日期:2013-04-18 11:49作者:凌峰、汪晓强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危难家庭风波不断  镜湖法院定纷止争

——芜湖“植物人”离婚案审判纪实

 

1、意外事故引发家庭危机

芜湖的陈先生、汪女士原本拥有让人羡慕的幸福家庭——丈夫是某国有企业中层干部,妻子是某科技公司会计,随着200810月双方爱子的降生,小家庭越发美满。谁也没想到,幸福在2009311这天戛然而止——陈先生在工作中意外从椅子上跌倒,不幸摔成重度颅脑损伤,成为“植物人”。事故发生后,陈先生的父母考虑到出生不足五个月、尚在哺乳期的孙子需要儿媳照料,不得不从皖北农村赶到芜湖照顾“植物人”儿子。危难之际,假如陈先生的父母和妻子能够相互体谅,同舟共济渡难关,或许能迎来柳暗花明。但不幸的是,亲属之间在治疗照顾陈先生和抚育孩子等问题上产生了一系列的分歧,使本已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危机四伏,家庭风波从此接踵而至且愈演愈烈。

 

2、几番诉讼导致矛盾升级

2009年秋,陈先生的父母以汪女士作为妻子不照顾丈夫为由,向芜湖市鸠江区法院起诉要求指定汪女士为陈先生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尽管法院根据陈先生父母的请求依法判决确认陈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汪女士为陈先生的监护人照顾“植物人”陈先生,但面对康复无望的丈夫和满腹怨气的公婆,汪女士依旧将全部精力用在了照料孩子上。更让两位老人不满的是,儿子单位因其工伤而支付的七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被儿媳拿走了。补助给儿子的钱却不能用在儿子身上,两位老人气不打一处来,于2010年春再次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撤销儿媳监护权,指定他们老两口为儿子的监护人。20106月,法院以汪女士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撤销了她的监护权,双方矛盾再次升级。此后,汪女士也不甘示弱起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陈先生支付孩子抚养费,法院遂判决陈先生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550元。判决生效后,已成“植物人”的陈先生自然不会主动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其父母也无动于衷,汪女士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矛盾随之进一步激化。20109月,陈先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其子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与汪女士离婚,但汪女士不同意离婚,法院遂以原告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6个月后,陈先生父母再次代理其子向鸠江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此前双方已在鸠江区法院连续打了四场官司,虽然都是依法判决无可厚非,但诉讼过程中不免与承办法官产生龃龉。为了避免当事人将集聚的矛盾转移为与办案法院的情绪对立,鸠江区法院请求芜湖市中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20119月,市中级法院将该案指定到镜湖区法院审理。

 

3、耐心调解力求案结事了

镜湖法院承办法官刚接手此案,就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案卷材料中明显感觉到双方矛盾大、积怨深。双方均扬言如法院处理不好便要上访;被告汪女士更表示如对方让她和孩子无法生存,将与对方同归于尽。面对复杂的案情和深度的矛盾,承办法官深深意识到案件的难度,于是将该案作为特案以最短的时间安排开庭。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均指责对方不顾道德廉耻,开庭变成了吵架,承办法官多次制止也无济于事。本来很简单的一个离婚案件,庭审进行了一个上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急于判决,而是先后20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承办法官、庭长、分管院长直至院长,轮流接待双方当事人,反复解释法律规定,分析利害关系,不厌其烦竭力化解双方的积怨,一次谈话往往就持续半天。分管院长还亲自带领承办法官到医院看望陈先生及其父母。为使该案妥善处理,一年多来,镜湖法院竭尽所能调解,使双方的态度有所缓和,诉求差距越来越小,情绪也趋向冷静。但最终在住房问题上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

 

4、公正判决终使服判息诉

原来,陈先生婚前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置了两套商品房,其中一套是婚后双方一直居住的位于芜湖市北城水岸的房屋。当然根据法律规定,这两套房屋属于男方婚前购置,应该归男方所有。但本案中一旦双方离婚,孩子肯定随女方生活,如果没有住房将使母子俩陷入极大的生活困境。对这两套房屋的归属,任凭法院如何明理释法、耐心劝解,双方始终各执己见僵持不下。于是,如何依法公正判决,妥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被提上议事日程。一方系“植物人”,另一方系妇女和年幼的儿童,怎样处理既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原则,又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承办法官反复斟酌、费尽思量。201211月,镜湖法院在慎重做好相关风险评估和安抚工作的前提下最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随汪女士生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50元;两套商品房归陈先生所有,房贷由其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35000余元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得一半,陈先生因此须支付17000余元给汪女士;汪女士代领的700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返还陈先生;陈先生应给予汪女士经济帮助50000元,并将北城水岸的房屋提供给汪女士母子居住5年后返还;汪女士返还陈先生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银行存折。

原本法院预计宣判后双方均会上诉,但出人意料的是原告方首先表示不上诉。尽管被告汪女士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但经过镜湖法院法官的判后答疑,加之其多方咨询后,最终于近日撤回上诉。至此,这起风波不断、冲突迭起的离婚案,经过法院的大量思想工作和公正判决,随着各方的服判息诉而尘埃落定。在经历了噩梦般人生后,各方当事人将调整自己的心态,过上新的、平静的生活。